案情:
市民张-伟以抵押贷款的形式从银行贷款中购买了房产。几年前,张-伟按时还贷。随着物价的上涨,张-伟的经济越来越紧张,到2011年底,张-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连续个月未支付抵押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起诉张伟终止与张伟签订的贷款合同,并要求对张伟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赔偿权。审判期间,张-伟没有答辩,也没有参加诉讼。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张伟的行为构成违约为由,解除了银行与张伟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张伟应限期偿还贷款本金8万元以上和利息,银行对张伟涉房地产享有优先赔偿权。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类似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不时发生,买方将承担相关的法律和经济后果。在本案中,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照合同向张伟发放贷款,但张伟连续9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根据合同法,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其他物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张伟不能偿还抵押贷款,法院将对房屋进行评估和拍卖,包括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评估费和公告费。这些额外费用将从拍卖收入中扣除,银行需要偿还的部分将扣除,其余将归张伟所有。根据拍卖的相关法律法规,拍卖价格与平时不同,很可能给买家带来很大的实际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狭义优先赔偿权包括破产费用优先、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收优先、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商业银行法银行破产优先(第71条清算费用、职工工资、保险、保险、税收)、海洋商法要求权人扣押船舶优先等。这些优先赔偿权,根据现行法律,只有债权,只有与其他债权人相比,没有物权,不能对抗其他物权,因此,优先权人的保护不够,应考虑给予物权,作为担保物权,称为优先赔偿(狭义),是法定担保物权,不是任意的,为确保权利人权利的狭义优先补偿权不包括中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规定的优先补偿权,更不用说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担保法规定的质量权、抵押优先权,也不包括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等非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