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宽租赁提取条件。规定员工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不再设定租金收入比限制。
2.明确租金提取限额。规定职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租金支出全额提取;对于其他租赁住房(包括商品房、公共住房、售后公共住房、单位提供的住房等),每户每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月实际租金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暂定为2000元/月。
3、简化了租赁提取要求。对于其他租赁住房(包括商品房、公共住房、售后公共住房、单位提供的住房等),申请人只需提供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无房地产的证明,无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税务证明等材料。为方便员工办理无房证明,本通知规定,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的授权委托进行查询。
4、提取方法和时间。提取方式仍采用转账方式,以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同时,明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定期将提取资金转入其名下指定的账户。
5、建立单位集中批处理的新机制。单位提供租赁住房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申请集中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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