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申请
借款人本人(合伙项目负责人)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承担劳动保障服务的业务机构)提出申请(大学毕业生按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农村妇女按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并提交以下信息:
1.填写《广州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2.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反担保相关信息(不需要提供符合免除反担保条件的信息);
5.广州融资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融资担保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的其他信息;
6. 借款人办理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障的相关信息。
上述原件(反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除外)经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实后退还。其他材料一式六份,按顺序装订。
(二)街道(镇)介绍
街道(镇)劳动安全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借款人资格和申请材料的验证和确认,向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就业中心)介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向借款人回复和解释不合格项目的原因。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查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介绍的项目的申请条件、贷款用途、反担保能力(其中确认为微利项目)。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项目,应当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就业中心)提出审查意见,市就业中心应当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融资担保中心提出审查意见。
(4)融资担保中心的审计和担保
市融资担保中心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就业中心报告项目的担保审核。对借款人提供房地产反担保的,应当通知借款人办理房地产抵押质押手续,按照实际办理天数办理时间,对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项目出具担保意见,转银行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作出书面答复,并通过市就业中心转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退还借款人。
(五)银行核贷
对于市融资担保中心转让的申请,经办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查,批准贷款项目,分批(每周一次)与市融资担保中心签订担保合同,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签订贷款合同,并向借款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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