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公民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农村信用社服务管辖范围内有固定住所,借款人年龄和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岁;
(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有能力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四)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信用资格(即城市个人信用等级为BBB农民信用等级在更好以上);
(六)能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一定的经验;
(八)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等);
(9)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十)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通过农村信用社办理主要结算业务;
(十一)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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