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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抵押贷款妻不知情是否应承担责任

只要是信用卡逾期了,银行都会将逾期记录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库中的,不过只要及时还清,逾期时间不长,欠款金额不太大,一般是不会影响办理信用卡、贷款等业务的。如果逾期后,迟迟没有还款,逾期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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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82年3月9日,朱某(女)与戚某登记结婚,婚后建筑物一座。双方1993年开始分居,2000年9月提起离婚诉讼,2001年11月30日离婚。1999年,戚某以该房产为抵押,向信用社贷款8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戚没有把贷款还给信用社。信用社向法院起诉朱和戚。「分析」本案虽然是贷款纠纷,但涉及三种法律关系:一是贷款关系,二是抵押关系,三是共同关系。借钱是不争的事实。案件纠纷的重点是抵押合同的效力和债务是否共有。案件处理存在差异。第一意见认为抵押合同是有效合同。合法登记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债务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属于共同债务。原因是《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有权平等处理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为:(1)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的权利是平等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二)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其他人有理由相信这对夫妇的共同意图,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戚没有得到朱的明确授权,但戚是朱的丈夫,他们住在一起;此外,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人只有戚。作为这两个事实的存在,信用社有理由相信戚享有妻子朱的代理权。此外,低抵押合同已登记,抵押行为合法,齐抵押民事行为应对朱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的代理制度,即《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超过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的,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戚某贷款是在戚某与朱某的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戚的贷款行为也代表了朱的行为。也就是说,债务是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夫妻应当共同偿还。第二种意见认为,抵押合同是无效合同,是个人行为所承担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原因是最高人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在这种情况下,戚在抵押共同财产时没有得到共同所有人朱的同意,也没有证据证明朱知道或应该知道财产被抵押的事实,即抵押合同无效。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以下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偿还个人财产:第三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立融资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戚和朱早在1993年就开始分居了。在朱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收入用于共同生活。因此,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河南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联合发布的《河南省住房抵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登记应当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共有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第三十二条规定:抵押登记应当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享有平等处理共有财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1)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夫妻日常生活所需的财产处理;双方应当就重要财产处理作出协商。在这种情况下,戚某和朱某是夫妻关系,戚某抵押的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这是不争的事实。戚某在抵押共有财产时,未经共有人朱某同意,朱某也未向财产抵押出具任何证明。另一方面,戚某抵押房产时,并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虽然房地产抵押登记,但登记时没有严格审查,在房地产抵押登记中缺乏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即抵押登记缺乏必要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戚某将房地产抵押超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是抵押无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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