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开展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抵押担保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办、局、市直属单位:
为改善融资环境,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确保快速、快速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抵押担保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部门职责
1、贷款抵押登记部门应当依法行使其职责,即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工厂等建筑物抵押的,由房屋管理部门登记;企业设备等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机动车抵押的,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以权利质押或者其他运输工具抵押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市场产权所有者和市场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商业银行开展个体工商户长期租赁经营权质押贷款业务,并可与租赁人和市商业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办理贷款抵押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为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出具查询报告,避免重复抵押。
4.有效解决乡镇私营企业两证不完整、无法办理抵押的现实矛盾。各县(区)政府要出台乡镇私营企业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扶持政策,遵循先征用后转让、先收出让金后支持的原则
5.市县担保公司应积极为私营个体企业办理贷款提供担保,履行担保责任。
6.负责城市改造的拆迁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需要拆的贷款抵押建筑,并积极协助债权银行清理和实施债权。
7.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后申请的贷款,各商业银行应当给予优惠利率。原则上,基准利率不会浮到顶。
二、简化手续
8、涉及贷款抵押登记、收费的事项,进入市县行政审批中心,限期完成,为贷款抵押提供一站式服务。
9、办理贷款抵押登记、收费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简化程序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10.担保公司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制定便捷的操作流程,方便办理担保业务。
11、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公证程序,给予强制执行效力,企业不履行合同,债权人(抵押权人)直接申请执行程序,依法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由管辖人民法院执行,实现优先赔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