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加强国际商业贷款管理。
第二条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境外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和境内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其他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借款,并承担合同偿还义务的贷款。包括:一般外汇商业贷款、买方信方信贷、外汇贷款、国际金融租赁
租赁项下的外汇贷款和其他形式的外汇贷款。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仅限于: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境外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经批准的工贸企业或企业集团。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行具体负责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
第四条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是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国际商业贷款。
第五条国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必须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
第六条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用于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外汇创造能力,符合国家外商投资政策。
第七条国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未经批准,签订的贷款协议不生效,外汇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开立外汇账户,不得汇出贷款本息。
第八条国家金融机构对外贷款,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对外贷款,由当地外汇管理局审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但国家、区域银行分行必须经总行授权,方可按此程序审批。
第九条境内机构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对外贷款,并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证明和材料:
一、外资贷款纳入国家外资计划使用证明文件;
二、贷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包括贷款用途、配套人民币资金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