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景德镇城市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明确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时,由于自筹资金不足,需要向我社申请并发放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按贷款用途分为住房开发贷款、经济适用房(住房项目)开发贷款、(含科教卫生单位经济适用房建设贷款)、商品房开发贷款、高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等房地产开发贷款。
第三条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应当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遵循效益、安全、流动性的原则,实现信贷资产的良性循环,按照申请受理、评估、审批、发放、收回的程序,确保贷款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本贷款办法中提到的贷款为抵押贷款。其抵押标的物是我社认可的抵押人可以及时实现的资产。抵押品按比例折扣后,价值必须足以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批准登记的具有一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利用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企业(事业)法人。
第六条贷款人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除满足我社信贷客户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条件
1.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房地产经营开发资格的企业:
(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房地产政策和信贷政策。
(2)在本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生产活动资金全部或部分通过本社结算。
(三)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承担贷款项目开发建设的资质。
(4)接受其他单位委托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还需与业主正式签订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合同。
(5)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