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偿试点信用评级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4]70号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青岛、广东、深圳、宁夏财政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券)自发自偿试点信用评级,根据《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偿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债券信用评级是评级机构对债券发行人及时、全额偿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的意见,是投资者分析债券发行人和债券信用的重要参考。开展试点区域地方债务信用评级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着力防控债务风险的具体措施,也是国务院关于深化2014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机制的具体内容。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选择信用评级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信用评级;严格履行信用评级协议约定的职责,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级机构的公平评级。
二、选择信用评级机构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具有国内债券市场评级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中选择最佳信用评级机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与选定的信用评级机构签订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披露选定的信用评级机构。
三、规范信用评级实施
试点地区只需对各期地方债(5年、7年、10年)进行综合评级。第一次进行评级,然后每年进行一次跟踪评级。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严格遵守信用评级协议,及时提供信用评级相关材料和信息。督促信用评级机构认真履行信用评级协议的义务,公开披露信用评级的方法和标准;根据项目审批和准备、信息收集和实地调查、信用分析和初步评价、结果反馈(可能的评价)、评级结果发布和跟踪评级流程,在信用评级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信用评级。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披露和报告信用评级。第一份评级报告不得晚于当地债券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跟踪评级报告不得晚于信用评级机构发布评级结果后5个工作日,并通过当地财政部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网站公布;信用评级报告和信用评级的相关情况应及时报财政部备案。试点地区地方债券信用评级分为三等九级,信用评级等级符号及含义见附件。
附件:试点地区地方债券信用评级等级符号及含义
财政部
2014年6月6日
附件:
试点地区地方债券信用评级等级的符号和含义
试点地区地方债信用评级分为三等九级,符号为:AAA、AA、A、BBB、BB、B、CCC、CC、C。符号含义如下:
AAA等级:偿债能力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AA等级:偿债能力强,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不大,违约风险低;
A等级:偿债能力强,易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违约风险低;
BBB等级:偿债能力一般,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较大,违约风险一般;
BB等级:偿债能力弱,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大,违约风险高;
B等级:偿债能力大大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高;
CCC等级:偿债能力极大地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极高;
CC等级:债务基本无法偿还;
C等级:无法偿还债务。
除AAA级、CCC级、CC级、C在等级之外,每个信用等级都可以使用+微调-符号,表示略高或略低于该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