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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指挥部:现将《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交通港口管理局、部海事局、救援打捞局、长江航务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

必三四网

现印发《水运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请遵守。

附件:1。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2.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3.水运工程设计及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

交通运输部

2014年5月28日

水运工程设计及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方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规范水运工程设计和建设企业信用评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水运建设市场的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部属单位,是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救援打捞局、长江航运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项目总部参照部属单位进行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具有综合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具有港口、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就业行为是指企业依法参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履约等市场行为。

第四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

(二)指导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

(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进行全国总结评价。

第七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水运工程设计及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3)对管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并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八条部属单位对本系统和本单位管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企业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并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水运工程设计建设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九条水运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应当定期评价与动态管理相结合。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定期评估周期为1年。

对严重失信、按规定直接分级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包括招标、履约等信用行为。

第十一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100分。

按照《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和《水运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扣分。

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在救援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的企业,以及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按照《水运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以下简称《计算方法》,见附件3)执行水运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

第十二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综合评分X分别为五个等级: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好;

B级:75分≤X<85分,一般信用;

C级:60分≤X<75分,信用差;

D级:X<60分,信用差。

信用评估结果实行通知和公示制度。信用评估结果应在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分的依据如下:

(1)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港口航运管理部门、下属单位、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或通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

(三)举报、投诉、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判决、裁定、鉴定和审计意见;

(五)省级以上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

(六)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进行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进行初步评价,由特许经营权转让人或者委托机构进行初步评价;其他信用行为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或者下属单位进行评价。

各评价人对相应的评价结果负责,并书面通知被评价人。被评价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价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人上诉;对投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职责分工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下属单位上诉。

第十五条水运工程设计及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程序及分工:

(1)投标行为评估。招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按照评价标准和计算方法对参与投标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进行评价,书面通知评价结果,并按职责分工报交通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

联合体有投标失信的,各方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估。

(二)绩效行为评价。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结合施工管理工作,按照评价标准和计算方法对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进行评价,书面通知评价结果,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评价结果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审核或下属单位。审核完成后,管理部门(机构)将审核结果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期不超过30天。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项目法人(法人(建设单位)的绩效行为评价。如有调整,必须说明调整内容。

对于当年组织交接验收的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交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绩效评估。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各方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估。

(3)其他信用行为评估。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或者部属单位应当按照评价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评价,并书面通知评价结果。

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评估结果。

(4)省级综合评价。省交通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根据招标行为、履约行为等信用行为的评价结果,按照评价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宣传期不少于10天。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省级综合评价,并于4月15日前向交通部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运工程设计建设企业评价结果。

(5)国家总结和评价。交通运输部根据省综合评价结果,按照评价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宣传期不少于10天。国家总结和评价工作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

水运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连续两年只在一个省或一个部属单位工作,全国汇总评价水平最高为A级。

第十六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应当按照评价标准,直接将严重破坏信任的水运工程设计建设企业定为D级,并自确定信用等级之日起15日内将评价结果报交通部。

如果两个以上省份或部属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则企业的国家总结评价直接定为D级。

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D级期限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七条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对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公示部门提出上诉或者举报。公示部门收到上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诉人或者举报人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水运工程设计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下一年在省或者下属单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省或者下属单位的信用评价水平可以延长一年。一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按照第一次进入省或者下属单位确定,但不得高于上一级原评价水平。

第十九条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省级行政区域或者部属单位。

当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首次进入省或下属单位时,其信用等级应根据国家总结和评价结果确定。无国家总结和评价结果,其他省或下属单位无严重破坏信任的企业,信用等级可按A级处理;有严重破坏信任的,信用等级可参照有关省或下属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确定。

第二十条省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被评为AA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可在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应加强投标资格审查,重点监督其履约行为。

第二十一条水运工程设计建设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输入和更新企业的基本信息。未按规定填写、变更信用信息、填写、变更信用信息的企业,按照评价标准扣分。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信用信息管理账户,及时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在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欺诈或者威胁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谋取私利。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下属单位及其确定的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加强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责令有关当事人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交通主管部门、下属单位和有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舞弊。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运输部责令其纠正部属单位在信用评估中扣分而不扣分的违规行为,或者直接在全国汇总评估中进行评分。

第二十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海事局、救打捞局、长江航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信用评估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生效。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水运工程设计及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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