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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借信用卡被透支案件如何定罪引发争议

2009年3月,福建省长汀县黄屋新村两村民丘某、俞某委托林某办理农业银行咨询惠农卡,但二人迟迟未领到农行的惠农卡。至2013年8月,中国农业银行长汀支行经长汀县人民法院起诉丘某、俞某,他们才得知其在…

  信用卡已成为市民生活中的日常工具,围绕信用卡的犯罪活动也逐渐出现。

 

  2009年3月,福建省长汀县黄屋新村两村民邱、余委托林申请农业银行惠农卡,但未领取农业银行惠农卡。到2013年8月,中国农业银行长汀支行通过长汀县人民法院起诉邱、余,得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的惠农卡已经成功办理,被他人偷了三次,每次刷3万元,每张卡仍有3万元未偿还。

 

  经调查,2010年2月,钟因住院向林借了6万元。三天后,林给了钟两张惠农卡(经调查,这两张惠农卡是邱和余的惠农卡),让钟直接把6万元的贷款还给这两张惠农卡,每张卡分别还3万元,4个月后惠农卡到期时提醒钟还银行。钟还款时才知道这两张惠农卡是丘某和俞某在农行办理的。连续两年,钟某仍继续每年从每张卡刷3万元。事发时,两张农行惠农卡各有3万元尚未还款。

 

  毫无疑问,钟某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然而,林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一些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林构成了信用卡欺诈罪。信用卡欺诈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林知道信用卡不是自己的,仍在实际信用卡权利人不知道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信用卡,主观上冒充信用卡权利人,冒充金额达到6万元,其非法占有目的相当明显,构成信用卡欺诈罪。

 

  另一种观点是,林构成了妨碍信用卡管理的罪行。林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他要求后手按时返还信用卡透支的利息,表明他不想非法占有这笔钱,只是暂时借款使用。但这并不妨碍林侵犯信用卡管理罪的对象——正常的信用卡管理秩序,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

 

  办案人员认为,林是在权利人的委托下,以权利人的真实身份办理的信用卡,不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的罪行。然而,林把别人的信用卡交给了钟。除了告诉钟按时归还6万元外,他还告诉钟,归还6万元后,他可以继续刷这两张信用卡。这种行为是间接故意的。知道钟冒用别人的信用卡,还款能力不足,可能会出现大量透支无法按时还贷的情况。他还是把别人的信用卡交给钟,让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应该认定是钟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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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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