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运保险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货物损坏后,多方上法庭。近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合并调解后,涉及的两起案件一撤一调,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2005年,货运车主赵某将自己的车辆挂靠烟台某货运公司主经营。同年8月1日,烟台某货运公司在B保险公司投保赵某车辆一年货物损失险,限额20万元。同年11月28日下午,南京一家公司委托赵从烟台运送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原材料到南京。该公司还与A保险公司签订了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当天下午,烟台货车倾覆,造成货物损坏,评估损坏货物909733元。随后,南京某公司向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了这批货物。赔偿后,他向A保险公司申请货运保险理赔。经协商,A保险公司向南京某公司索赔60万元。南京某公司自愿将剩余309733元的追偿权转让给A保险公司。2006年4月30日,A保险公司向烟台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际车主赵支付909733元的损失,烟台某货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07年10月26日,烟台某货运公司还将B保险公司告上烟台市芝罘区法院,要求法院命令B保险公司支付20万元赔偿金。
这两起案件是由同一事故引起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处理这两起案件的邹燕法官发现,根据法律规定,车主应赔偿保险公司60万元的损失,烟台一家货运公司只在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调查发现,车主个人经济条件有限,无法赔偿60万元。这样,甲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被告B保险公司以涉案保险不能重复保险为由,要求驳回烟台某货运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两份保险不是同一保险标的,不能认定为重复保险。为圆满审结两案,邹法官确定了两案以调解为主,力求使多方满意。在案件审理中,调解工作始终贯穿于诉讼的每一个过程,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最后,第二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B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向烟台某货运公司支付14万元,双方同意B保险公司直接将14万元存入A保险公司账户。鉴于此,甲方保险公司也撤回了起诉。到目前为止,这起连环案最终以调解和撤回诉讼结束。事故所有者没有支付任何赔偿金,许多当事人也握手,达到了令人满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