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保险责任范围
本PICC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散装桐油保险负责赔偿:
(一)因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桐油短缺、漏油损失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免赔率(以每个油仓为计算单位)。
(二)因任何原因被保险桐油污染或变质损坏。
(3)被保险人应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承保险范围内危险桐油货物损坏的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不得超过被保险桐油的保险金额。
(四)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五)订立运输合同“船舶碰撞责任”货方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运输保险除外责任
本PICC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散装桐油保险对以下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二)发货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桐油质量差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桐油市场价格下跌或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运输保险责任起讫
(1)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责任自被保险桐油运离保险单规定的起点港口岸上油库或容器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包括油管油,直到安全交付到保险单规定的目的地岸上油库。但是,如果桐油没有及时卸下海轮或交付到岸上油库,则最长的保险 海轮到达目的港后15天限期。
(2)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误、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使用运输合同作为任何航海变更或终止运输合同,被保险桐油到非保险单目的港口,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必要时支付保险费,保险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桐油应在到达港口后15天内卸下海轮,卸下海轮后15天内终止责任。如果货物在上述期限内在该地出售,则在交货时终止。
2.如果被保险桐油在上述15天内继续运至保险单中包含的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1)款的规定终止。
四、运输保险特别约定
(一)被保险人必须在起运港取得以下检验保证书。如果不执行,保险将不承担桐油质量的损失。
1.船上油仓装油前必须清理干净,经现场商品检验局代表检验出具合格证书。
2.桐油装载后的容量、重量和温度必须由商品检验局详细检验并颁发证书,装载重量作为本保险的装载能力。
3.装船桐油的质量也必须由商品检验局抽样检验,并颁发合格证书,证明装运时无污染、变质或变质“培他”(桐油损失特殊名词)迹象。
(二)本条款第三条(二)款必须卸货的,卸货前必须进行质量鉴定并取得证书。接受卸载桐油的油驳、岸上油库的其他容器和重新装载桐油的船舶油轮,必须向当地合格检验员申请检验并取得证书。
(3)被保险桐油到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港后,被保险人必须在卸货前通知本保险单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并由其指定的检验人进行检验。确定卸货时油仓内的温度、容量、重量或量尺,并由代理人指定的合格实验室人员进行一次或多次抽样试验,并出具确定当时质量状况的证书。如果到货后油驳运,装油前必须经检验人检验证明油驳运。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义务处理有关事项。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相关损失。
(1)被保险桐油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港时,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如果被保险桐油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规定的检验和索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果被保险桐油的短缺和损失是由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相关方的责任造成的,并应以书面形式向其提出索赔,必要时必须获得延长期限的认证。
(2)对承保责任内危险的桐油,应采取合理的救援措施,防止或减少桐油损失。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不得视为放弃委托付款的表示,公司采取的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托付款的表示。
(3)如果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中规定的货物、名称或航程遗漏或错误,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必要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将继续有效。
(四)向保险人索赔运输保险时,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保险单原件、提单、发票、货物损坏、货物差异证明、检验报告、索赔清算 以及上述第四条(1)至(3)款所列的检验证书。涉及第三方责任的,还应当提供相关函件、电力等必要的文件或者文件,并向责任方追偿。
(五)了解相关运输合同“船舶碰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六、运输保险赔款的处理
(1)被保险桐油经检验、试验证明有短缺或损失的,必须与装船时的试验、试验报告进行比较,以确定损失金额。如发生全部损坏,以上第四条(1)款2项规定的装运量作为计算标准。
(2)如果被保险桐油的质量根据实验室报告中的鉴定发生变化,本文 保险按照实际提炼费用(包括提炼后的短期、贬值、运输、人工、仓储、保险等费用)减去通常提炼费用后的差额支付。
(3)所有检验和检验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但必要的检验和检验费用可由保险人承担,以确定赔偿金额。
(四)本运输保险索赔的时效性,从被保险货物到最终卸载港全部卸出海外 轮后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