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申请。保险索赔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出口货物遭受损失,另一方(进口方)应向保险单中规定的外国索赔代理人提出索赔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世界主要港口和城市设有两种机构,委托外国检验代理人和索赔代理人,前者负责检查货物损失。收货人取得检验报告后,应附上其他文件,自行向出单公司索赔。后者可以在授权的一定金额内直接处理赔偿案件,并在当地支付赔偿金。
当进口方向中国外国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2)运输合同;
(3)发票;
(4)装箱单;
(五)向承运人等第三方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者其他文件,以及证明被保险人已办理追偿手续的文件;
(六)外国保险代理人或者外国第三方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海事报告。海事造成的货物损失一般由保险公司赔偿,船方不承担责任;
(8)货损货差证明;
(9)索赔清单;等等。
2.进口货物遭受损失,我国进口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当进口货物到达中国港口、机场或大陆后发现损坏短缺时,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与当地国家商业检验部门联合进行检验。当地保险公司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的,应当出具《进口货物残留短期检验报告》。同时,只要收货人向上述责任方办理追偿手续,保险公司将赔偿涉及外国发货人、承运人、港务局、铁路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货物损坏事故责任。但是,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收货人应要求国家商业检验机构出具公证检验书,然后收货人应通过外贸公司向发货人提出索赔。
当进口货物收货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进口发票;
(2)提单或进出口货物到货通知书、运单;
(3)最终目的地卸货记录及磅码单。
损失涉及发货人责任的,应当提供订货合同。如有发货人保函和船方批注,也应同时提供。损失涉及船舶责任的,应当提供卸货港理货签证。如有船方批注,也一起提供。涉及发货人或船舶责任的,由国家商检部门鉴定出证。如果损失涉及港口装卸和内陆、内河或铁路运输方的责任,应提供责任方出具的货运记录(商业记录)和联合检查报告。
收货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保险公司索赔:海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卸货港保险公司索赔;空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邮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包装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陆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铁路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
二.批准责任并支付赔偿金。被保险人完成上述相关索赔程序并提供完整的文件后,可以等待保险公司批准责任并支付赔偿金。在中国,保险公司有两种赔偿方式:
一是直接向收货单位支付;
二是向相关外贸公司集中赔偿,然后由外贸公司与订单单位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