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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险和货运险的关系

货物运输保险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由货主向货物保险公司投保的货物保险;二是由承运人(经营人)向互保协会投保的责任保险。   在多式联运条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当然应对该多式联运负…

  货物运输保险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货主向货物保险公司投保的货物保险;二是承运人(经营者)向互保协会投保的责任保险。
  在多式联运条件下,多式联运经营者作为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当然要对多式联运负责。然而,多式联运经营者通常对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坏或损失负有赔偿责任(CargoIndemnity)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责任保险)向保险公司或保险赔偿协会投保。当然,经营者的责任保险所承担的风险取决于其提单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即货物保险承保的风险是业主承担的风险,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经营者承担的风险。
  虽然很难确切解释货物保险和责任保险之间的所有关系,但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规则,两者之间存在互补关系和共同承担货物运输风险的关系。也就是说,虽然责任保险以多式联运经营者签发的提单规定的赔偿责任为范围,以及与业主(托运人或收货人)相关的可保利益(除业主利益的货物CIF价格外,还包括预期利益、进口税、增值利益等。)以及与货主(托运人或收货人)相关的各种损害。),但两者之间的互补作用也很明显。例如,在多式联运提单下,因不可抗力、罢工和战争原因造成的损害是免责的,而在全损险、战争险和罢工险条件下的货物保险包括上述事项。换句话说,无论多式联运经营者的责任扩大到什么范围,还是严格到什么程度,业主都不会不需要货物保险。
  此外,责任保险是基于运输合同约束的货主与承运人(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相比之下,货物保险是受损害赔偿合同约定的货主与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损害事实约束的保险。货主因承运人保留权而不得不承担的各种风险,自然属于货物保险的范围。这不仅是货物保险的实质性功能,也是货物保险在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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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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