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协调国内外上市事务
15.1 上市公司同时在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披露的信息,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审批后在中国披露相同的信息。
15.2 上市公司向其他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事件的报告和公告,应当与本公司提供的报告和公告内容一致。有重大差异的,公司应当向本公司作出专项说明,并按照本公司的要求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15.3 本章未尽事宜,适用本所与其他证券交易所签署的法律、法规、规章、监管合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章 违反本规则的日常监督和处理
16.1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公司或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解释和说明相关问题;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中介机构核实并发表意见;
(三)向公司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
(四)与公司相关人员见面;
(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行为;
(六)其它监管措施。
公司应接受并积极配合公司的日常监督,在规定的期限内回答公司的询问,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16.2 违反本规定的上市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16.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规定或者向本所作出承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的处罚可并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第三章第一节有关规定或者承诺的,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16.4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建议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的处罚可并处。
16.5 发起人和有关发起人代表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情节严重的,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七章 释 义
17.1 本规则下列语义如下:
内部职工股:指原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认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人员。
大股东:指持有或总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
控制:指能够决定企业财务经营政策并从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状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
(1)股东名单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最多,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能够直接或间接行使公司表决权超过公司股东名单中持最多股东的表决权;
(三)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当选;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50%以上的股份,或能够确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能够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的公司。
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披露:指上市公司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章等有关规定在指定报纸(指定网站)上公布信息。
17.2 本规则未定义的语言的含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17.3 本规则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章 附 则
18.1 本规则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也是如此。
18.2 本所负责解释本规则。
18.3 本规则自2004年12月10日起生效。
2002年11月1日和2002年4月2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股票终止上市风险公司风险警告的通知》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原《股票上市规则》披露但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应当按照本规则披露。本规则实施后,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
附件: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2.《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1
董 事 声 明 及 承 诺 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本人姓名: 职务:
4.别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住址:
8.国籍:
9.在哪些国家或地区拥有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10.专业资格(如适用):
11.身份证号:
12.护照号码(如适用):
13.配偶及近亲姓名、身份证号码:
配偶:
父母:
18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其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