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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政策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三)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12.1 上市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和复牌。 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和…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12.1 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复牌。

  本章没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申请暂停和恢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的合理理由。

  12.2 上市公司在交易日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应当自当日上午开盘之日起停牌一小时,并于上午10:30恢复交易。

  公司根据第6.4条在季度报告中对下一个报告期进行业绩预测的,应当在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说明业绩预测的相关情况。公司在交易日披露上述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应当自当日上午开时停牌一小时,并于上午10时30分恢复交易。

  12.3 上市公司在交易时间召开股东大会(通讯表决方式除外)的,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股东大会之日起停牌,直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上午恢复交易;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增加、变更或者否决提案的,直至公告披露之日上午10:30恢复交易。股东大会决议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应当在公告披露后第一个交易日开盘时恢复交易。

  公司在交易时间外召开股东大会,但在第一个交易日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未披露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应当自第一个交易日起停牌,直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上午恢复交易;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增加、变更或者否决提案的,直至公告披露之日上午1:30恢复交易。股东大会决议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应当在公告披露后第一个交易日开盘时恢复交易。

  公司通过通信表决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并在交易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应当自披露公告之日上午开市之日起停牌一小时,上午10:30恢复交易。

  12.4 上市公司在交易日披露临时报告,涉及第11条.3.1条或者第11.3.三条规定事项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当日上午开市之日起停牌一小时,上午10:30复牌。

  如果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其他事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和复牌时间可根据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

  12.5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向本所申请停牌的,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停牌。

  12.6 上市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当天上午1:30恢复交易。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应当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盘时恢复交易。

  12.7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之日上午1:30恢复交易。

  12.8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布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自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之日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恢复交易。

  12.9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和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之日上午10:30恢复交易。定期报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应当在披露后第一个交易日开盘时恢复交易。

  公司未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至少发布三份风险提示。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应当按照前款和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复牌。

  12.10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重大会计错误或虚假记录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当天上午10:30恢复交易。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应当在公告披露后第一个交易日开盘时恢复交易。

  公司因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至少发布三份风险提示。

  12.11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调查的,根据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停牌和恢复时间。

  12.12 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不足、完整或可能误导投资者,但拒绝按要求解释或补充披露相关内容的,可以暂停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品种,直司披露相关公告当天上午10:30恢复交易。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应当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盘时恢复交易。

  12.13 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定,拒绝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应当票及其衍生品停牌,并根据情况决定复牌时间。

  12.14 当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失去公司的有效信息来源时,公司可以暂停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直到上述情况消除后恢复交易。

  12.15 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协议或者要约时,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按照下列规定停牌复牌:

  (1)收购人在交易日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摘要》或《上市公司收购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自公告披露当天上午开盘之日起停牌一小时,上午10:30恢复交易;

  (2)收购人在交易日披露《要约收购报告摘要》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下一个交易日上午复牌;

  (3)收购人在交易日披露《要约收购报告》或其他涉及要约收购的公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自公告披露当天上午开盘之日起停牌一小时,上午10:30恢复交易;

  (4)收购期届满至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停牌,收购完成后决定复牌。

  12.16 上市公司公司的股票交易特别处理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复牌。

  12.17 第14家上市公司出现.1.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生重大事件影响其上市资格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四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复牌。

  12.18 当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涉及以下事项时,以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和恢复:

  (一)交易日披露转股价格调整或修正信息;

  (二)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和回售权;

  (三)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股本计划;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暂停或者暂停转股的其他事项。

  12.19 除上述规定外,本所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停牌和复牌。

  12.20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按下列规定停止:

  (1)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流通面值小于3000万元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将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停止;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自转换期结束前第十个交易日起停止交易;

  (三)赎回期间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

  此外,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应在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认为必须停止交易的情况下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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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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