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
落实有关工作通知
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股票上市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2004年12月10日起生效。上海证券交易所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本)同时废止。为做好新旧股票上市规则的标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但为正数ST公司暂不能向本所申请撤销其股份
交易的特殊处理。如果上市公司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时没有新的股票
第13条上市规则.2.1条和第13.3.一条所述情形的,方可向本所提出撤销特殊处
理的书面申请。对于没有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特殊处理情况的上市公司,本
撤销相关特殊处理。
二、上市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并在2005年1月31日前提交本所。
3.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尚未取得董事会秘书培训证书
该书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班,并取得资格《
董事会秘书培训证书。否则,我们将建议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4、对于2004年与日常经营相关的相关交易,上市公司可根据情况自行进行
愿意选择是否执行新《股票上市规则》第10条.2.10条的规定。
五、根据现行《股票上市规则》第九条.3.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股票在每个交易日上午交易的,从2004年12月10日起改为每个交易日全天交易。
特此发布并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