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本所)
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交易活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
。
第二条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本所证券交易活动
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则
关于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所依法实时监控合格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投资经营管理
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国内证券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关闭证券交易业务。
第五条合格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境内商业作为其资产托管人
银行(以下简称托管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告有关情况
本所备案:
(一)取得证券投资营业执照;
(二)批准投资额度并取得外汇登记证;
(三)指定或变更托管人;
(四)指定或者变更代理国内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
(五)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
(六)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七)涉及诉讼或者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八)证券投资营业执照或外汇登记证未通过年检;
(九)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违反《暂行办法》
处罚;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从事国内证券交易的合格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每个合格投资者持有一份
上市公司a股上市交易金额不得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0%,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
同一上市公司上市交易的a股总额不得高于公司总股本的20%。
第七条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上市交易的a股总额
当总股本的16%及其后续每增加2%时,本所在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所网站公布
格投资者持有公司a股上市交易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第八条当日交易结束后,单个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的上市交易A
股份超过限定比例的,本所将通知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和托管人合格投资
资者应在收到减持通知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平仓,以满足持股限额
求。
第九条当日交易结束后,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交易A
股份总额超过限定比例的,本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确定平仓顺序,并向其确定
委托的证券公司和托管人发出通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笔交易
日内进行相应处理,以满足持股限额比例的要求。
如果其他合格投资者在五个交易日内减持,上述持股总数将降至限定比例
例如,通知减持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向本所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
第十条受托证券公司应当勤勉尽责。如果发现合格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活动存在
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三章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处理
第十一条合格投资者违反本实施细则,未按规定超过限定比例的股份
定期处理的,本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有权通知受托人的证券公司和托管人实施平理
仓位可以警告和公开谴责合格投资者。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
会查处。
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不及时向本所备案的,应当
情节严重的,可以警告、公开谴责合格投资者,并报中国证监会检查
处。
第十三条受托证券公司违反本实施细则,不履行勤勉义务的,所有权
按照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合格投资者因技术原因暂时不能参与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券交易
。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也是如此。本实施细则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释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