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为规范证券市场的收费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发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
,现就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通知如下:
一、A股、B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在最高上限下浮动,证券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证券交易监管费、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不得低于收取的
易所手续费等。A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
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二、国债现债、企业债(含可转债)、国债回购、未来新交付
交易品种、交易佣金标准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计委备案,
备案后15天内无异议实施。
证券公司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交易服务
收取的报酬。如果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代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如咨询等),可以
收费标准由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协商确定。
四、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如
果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折扣金额与向客户收取的佣金金额相同
上面注明的,营业税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佣金额征收;如果折扣额是另一笔证券交易交割
凭证或发票,无论财务如何处理,都不得从佣金税营业额中扣除折扣
额扣除。
5、证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得使用现金返还佣金或赠送实物
或礼券、提供非证券业务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交付证券
易,禁止证券公司直接或间接将机构投资者支付的证券交易佣金返还给个人。
六、各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公司佣金收取标准,并向公司报告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营业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营业地价格主管部门
、营业地税务部门备案并在营业场所公布。证券公司必须改变佣金收取标准
上述备案和公布程序完成后方可执行。
七、证券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向投资者收取佣金,或者未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和税务机关应当报告佣金收取办法,或者不及时在营业场所公布佣金收取办法
,或者未按照公司公开的佣金收取方式收取佣金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价格、税收
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二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