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方便投资者进行上市证券的大宗交易,根据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宗交易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上市的A股
、基金、债券 债券回购除外 的交易。B股票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达成协议后,通过同一证券席
在交易日14:55前以大宗交易申报的形式输入交易系统,由交易所进行
交易系统确认后完成。
第四条a股和基金每笔大宗交易的申报数量不得少于5万股 份 ,债券每
上述最低限额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第五条大宗交易的申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 证券代码;
二 证券公司席位号;
三 买卖双方股东代码;
四 合同序号;
五 交易价格;
六 交易数量。
第六条大宗交易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当天交易的最高和最低交易价格
确定证券当日无交易的,以前收盘价为交易价。
第七条每次大宗交易申报一经本交易系统接收,证券公司不能取消
申报。大宗交易申报无效的,交易系统不予确认。
第八条每日收盘后,本所确认每笔大宗交易的交易,并确认结果
发送给相关证券公司。
第九条本所以公开信息披露的形式,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和成功
交易量、交易价格、证券公司席位名称、买卖双方姓名或名称。
第十条每日收盘后,本所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和成交量纳入每只证券
统计日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量。
第十一条大宗交易的交易价格不计入本所实时市场和指数的计算。
第十二条本所指定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大宗交易的申报、交易确认、信函
监控和管理利息披露。
第十三条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依照《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办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