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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政策法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3 号 现发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周小川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令

  第 3 号

  自2002年1月1日起,发布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主 席  周小川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

本办法由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

  第二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商业银行业银行,单独管理户籍。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三条 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以下简称结算公司)根据本办法,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清算准备金定向转移

行监督。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按照本办法对证券公司进行了处理

监督管理公司、结算公司、商业银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活动。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必须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全部存入客户

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准备金账户。

  结算公司必须将证券公司存入的清算准备金全部存入清算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

户。

  第六条 根据业务需要,证券公司可以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多家存管银行,

但必须确定存管银行为主办存管银行。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主办存管银行开立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证券公司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应当在证券公司确定的存管银行设在当地分支机构

机构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结算公司应当在结算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在结算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账户、验资专户。

  第八条 证券公司只能在同一存管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

主办存管银行只能开立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证券营业部只能在同一家存管银行的当地分支机构设立客户

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结算公司只能在同一结算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自己的结算准备金

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用账户。

  第九条 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证券公司开立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结算公司开立的清算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

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户,应当在开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取得账户备案收据前不得使用。

  第十条 证券公司取得证监会账户备案收据后,应当通知其存管银行和结算

算公司。

  结算公司取得证监会账户备案收据后,应当通知结算银行和证券公司。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不再使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后注销,并通知有关存管银行和结算公司。

  结算公司不再使用的专用存款账户和验资账户,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报告后注销,并通知相关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

  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不再使用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注销后。证券公司注销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通知结算公司;结算

公司注销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通知结算银行。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搬迁终止营业的,应当及时注明

销售不再使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

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变更的,视为注销旧户,开新户。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监督

  第十四条 综合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与证券自营资金分开

其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应当分开,不得混合经营。

  第十五条 存管银行和结算公司已在证监会确认证券公司申请转账的账户

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符合本办法要求后,方可将资金转入本账户

户。

  结算银行在确认结算公司申请转账的账户已在证监会备案,自有资金专用

存款账户的使用符合本法规定后,可以将资金转入账户。

  第十六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

准备金账户之间转移,但客户提款和证券公司将收取客户费用转移到自有资金

除存款账户等业务外。

  第十七条 综合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佣金等费用,并用自有资金补充清算

通过清算备付金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拨付款。

  经纪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佣金等费用,应当从固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专用存款账户集中在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中。

  结算公司向证券公司收取手续费等费用,应当从专用存款账户的清算准备金到

结算公司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分配。

  第十八条 有价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时,验资专户中的认购资金必须通过

转移清算备付金账户。

  证券公司承销非上市证券从客户处筹集的资金,由证券公司主办

存款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分配给发行人。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自营证券账户应当向证监会和结算公司备案

自营证券账户、经纪证券账户账户、经纪证券账户的净收入和资金存取变动

动态情况,每个交易日定期计算每个证券公司的自营资金、经纪资金

金余额,并保留相关记录。

  结算公司发现证券公司挪用大量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当及时向证券公司办理

监会报告。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每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账面余额。

抄送结算公司。

  结算公司应当每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证券公司的经纪资金和自营准备金

证券公司清算准备金及验资专户认购资金账面余额。

  存管银行应当每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所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

  结算银行应当每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所辖清算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和验资专用账户

额。

  上述报告周期可根据监管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存管银行和结算银行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账户

在重大异常情况下,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证券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收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除日常备付的部分外

另外,由证券公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用于证券交易结算和客户提款。

  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不得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清算准备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存管银行、结算银行、结算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证券交易进行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保密。

  但法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证监会、证券公司、结算公司按照预定程序进行查询

除外。

  第四章 商业银行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具有足够的抗风险能力和良好的经营业绩

银行;

  (二) 具有及时、安全、高效的资金汇划体系,可保证本行系统内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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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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