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获中国证监会批准
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发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证券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
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计算机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个交易场所
第五条交易所设立交易场所。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组成。
由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组成。
第六条交易主机通过报告系统接受申报指令,匹配交易,并发送交易结果
交易所会员。
第七条申报指令由会员以有形席位报告或者无形席位报告的形式进入交易主机。
会员通过设置在交易大厅的交易席位输入交易主机的有形席位报告指令
;会员在柜台系统处理无形席位报告指令后,通过无形席位报告系统
移动输送到交易主机。
设置交易大厅的,会员通过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报告有形席位
。
进入交易大厅的,限于以下人员:(一)注册会员交易员;(二)场地
内部监管人员;(三)特许人员。
第二节交易会员
第八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证券
经交易所批准后,经营资格机构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根据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营业执照,交易所核实会员的交易业务范围。
第十条会员只有在交易所办理席位开通手续后才能进行证券交易。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委托会员参与证券交易。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和申报后,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交易和交付责任。
第三节交易席位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开设一个或者多个交易席位(以下简称席位)
位”)。
第十三条席位的交易权限由交易所规定。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需要设置专用席位。专用席位持有人应承担会员的相位
关义务。
第十四条交易所可以限制和调整座位数量。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确保每个座位至少有一种通信备份手段。
第十六条经交易所同意,席位可以在会员之间转让。会员未经交易所许可
座位不得以租赁或承包的形式交给他人。
第四节交易品种
第十七条下列证券可以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1)普通股(A股和B
(二)基金;(三)债券(包括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
融四)债券回购;(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
交易时间第五节
第十八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
,连续竞价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5:00。
国家法定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交易所市场休市。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时间可以变更。
第十九条交易时间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顺延。
第六节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每个交易日发布即时市场、股价指数等交易信息。
第二十一条即时市场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缩写、前收盘价、最新交易
价格、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累计成交量、当日累计成交量、实时最高价格
高三价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卖出申报价和数量。
第二十二条通过通信系统将即时市场传输给会员,会员必须在营业场所
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立即调整市场
方法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编制各种日报、周报、月报和反映市场交易情况的报表
及时向社会公布年报。
第二十五条交易所应当编制综合指数、成分指数和分类指数,反映整体股市
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化和趋势,立即发布市场。
第二十六条指数以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公式计算。计算公式为:报告期
样本股总市值(流通市值)
报告期指数=———————————————————————————
×交易所可根据需要调整基期指数基期样本股总市值(流通市值)
设置和编制整个指数的方法。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对a股和基金日涨跌比例超过7%(含7%)的前五只证书
优惠券,公布5个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和交易金额;涨跌
同样,证券将根据交易金额和交易量依次选择。
会员应在营业场所公布前款规定的交易信息。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市场产生的证券交易信息属于交易所。未经许可,任何事情
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三章证券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第一节
第三十条投资者应当按照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买卖证券
在会员处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委托销售协议。
一经签署,投资者将成为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第三十一条证券委托买卖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会员和客户
家庭承诺遵守本规则和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各种风险,包括不同委托方式的风险;
(三)客户表示会员已向其说明证券交易的各种风险;(四)会员委托业务
范围和权限;(五)指定交易或转让托管的相关事项;(六)客户开户所需的证件及其证件
确认有效性的方法和程序;(7)委托和交付的方式、时间、内容和要求;(八)
)交易结算资金及证券管理相关事项;(九)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说明;(十
)会员对客户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十一)客户应履行的交付责任;(十二)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十三)争议解决方案。第三十二条会员可以通过柜台委员会
受理或执行客户的委托交易指令,如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
委托书应填写柜台委托书。
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
第三十三条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证券账户号;(二)
)证券代码;(3)交易方向;(4)委托数量;(5)委托价格;(6)交易;
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在经纪业务中,会员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会员提供自助委托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第三十五条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第三十六条会员可以接受客户的限价或者市场价格委托。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要求以限价买卖证券,会员必须以限价或低于限价
购买证券;以限价或以上限价出售证券。
市场价格委托是指客户要求会员以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第三十七条委托当天有效,会员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交易部分。
第三十九条委托被撤销或者无效的,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返还给客户
基金或证券。
第四十条会员受委托出售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的证券,不得为
客户保证金交易。
第四十一条会员受委托购买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的实际资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