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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股林秘籍:东家与庄家

“炒股票炒成大股东”,这是套牢者一句自嘲的玩笑话。不过最近大股东违规炒股票的例子倒是多了起来,大股东操纵股价的现象亟待引起关注。 日前,北方某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减持解禁法人股的过程中,频繁买卖公司股…

炒股成大股东,这是一个自嘲的笑话。然而,最近大股东非法炒股的例子越来越多,大股东操纵股价的现象需要引起关注。

  近日,北方某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减持解禁法人股的过程中,频繁买卖公司股票,在9个交易日内买卖公司股票4次,实际减持近500万股。虽然大股东在公告中表示,平均交易价格基本相等,除费用外,没有差价收入,但实际上在减持过程中,大股东的交易行为在市场支持中发挥了作用,其短期经营自买自卖行为与银行家技术有些相似。

  曾几何时,国内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应该受到两个方面的控制,一个是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的大股东,通常被称为所有者;一个是操纵市场价格的投机者,通常被称为银行家。在全流通之前,由于业主持有的法人股不能流通,银行家可以集中资本优势控制二级市场流通股的大比例,业主无助。

  但自去年6月股改第一股三一重工全流通以来,越来越多的业主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其持股优势完全具备操纵股价的能力。一旦一些业主过于关注股价变化,忽视相关证券交易法规的监管,很可能发展成为业主和经销商的双重角色。

  以上公司为例,其大股东的自买自卖客观上影响了股价,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的市场操纵行为。本条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本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视为操纵市场,属于禁止之一。

  除了持股优势,业主的信息优势可能更容易使用。以上述公司为例,上市公司在业主减持过程中披露了定向增发计划。这只是一个巧合吗?

  不仅如此,只要有人知道公司的重大内幕信息,就可以在二级市场盈利。近日,河南某上市公司第三大股东在6个月内买卖了80多万股。在此期间,公司宣布了定向增发计划,股东受益匪浅。瓜田李下作为公司第三大股东,难免被怀疑。虽然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在买入后6个月内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因此收入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收入,股东的买卖行为可能是竹篮打水,但只有公司的第三大股东受益于公司的内幕信息。

  在全面流通之前,也就是说,业主利用职位的变化,与银行家合作,传播虚假信息,寻求个人利益。为此,《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明确禁止内幕信息交易。

  从中国证券市场十几年的发展来看,操纵股价一直是顽疾毒瘤,很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庄家的侵害,法律法规严格禁止坐庄行为,唐万新、周正、周正也因此受罪。因此,业主应该足够关注股价的操纵。

  然而,在后股权分置时代,拥有流通权的所有者更有可能利用内幕信息与银行家共同操纵股价。你看不到,在上市公司关于资产注入、并购等好消息公布之前,股价上涨是很常见的。这种内幕交易行为很可能阻碍了三公司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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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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