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限制制度,交易所制定上市期货合约日最大价格波动。在黄金期货合约交易过程中,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涨跌限额:
(1)当期货合约价格在同一方向连续涨跌时。
(2)国家法定长假。
(3)当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发生显著变化时。
(4)其他交易所认为必要的情况。
同时适用交易所有关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涨停板的,其涨停板按规定的涨停板最高值确定。
黄金期货合约连续交易日符合下列规定时:
连续交易日 | 连续三个交易日 | 连续4个交易日 | 连续五个交易日 |
累计涨跌幅 | 10% | 12% | 14% |
根据市场情况,交易所可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支付资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立新仓、调整涨跌限额、限期平仓、强制平仓等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限额不得超过20%。
当黄金期货合约价格在同一方向连续涨跌时,停牌日和交易保证金如下:
若D1(D2、D3)已收取的保证金超过10%(12%、12%)的,按原比例收取。
若D1(D2)如果停板幅度超过7%(9%),D2(D3)停板按D1(D2)确定。
若D合同在最后一个交易日直接进入交割期。
若D四是最后一个交易日,D按4个停板和保证金D3确定;此外,D4合同停市一天,交易所按规定公布处理办法。
以上仅供参考,详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