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一般担保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要求债务履行重大困难;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暂停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担保人与债务人在担保合同中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
连带责任担保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