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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合同是否无效

一、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市分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水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浮市云龙的士有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云浮市分公司。 二、案情 2000年12月…

    中国银行云浮原告)中国银行云浮分行。

    潘水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云浮市云龙石有限公司(原被告)被上诉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被上诉人(原被告)。

    二、案情

    2000年12月18日,云浮云龙公司)于2000年12月18日购买TJ7130UA一辆价值59800元的天津夏利轿车,后来注册的车牌号是W同年12月26日,02391.云龙公司向中国银行云浮分行(以下简称云浮中国银行)发布股东大会决议:云龙公司同意以员工或司机的名义向云浮中国银行申请机动车消费贷款,购买经营性出租车。2001年1月1日,云龙出具《收入证明》,证明潘水林是云龙员工,月平均收入3000元。

    2001年1月2日,云浮中国银行与云龙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出租车分期付款消费贷款担保保险合作协议》。协议规定,云浮中国银行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和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只有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上级汽车消费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贷款手续;保险公司应派人协助云浮中国银行和云龙处理相关保险,因云龙故意违法行为不承担保险责任。2001年1月4日,云浮中行、云龙公司与云浮交通委员会签订出租车经营权质押贷款协议,协议同意协助云浮交通委员会监控云浮出租车(出租车),并保证未经云浮书面同意,不得办理车辆及其经营权转让手续,本协议作为抵押登记证明。

    2001年1月3日,云龙与潘水林签订了购车合同TJ7130UA天津夏利汽车;潘水林计划向云浮中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以支付汽车价格,并向云龙公司支付3万元定金;潘水林委托银行直接向云龙公司指定账户支付给云龙公司的购车款(包括首期款和汽车消费贷款)。同日,云龙公司收到潘水林购车首期款3万元。

    2001年1月11日,他们签署了协议:1。潘水林向云龙公司提供身份证和户,方便云龙向云浮中国银行申请相关机动车消费贷款程序;2。潘水林不是真正的贷款人(债务人),潘与保险公司、云浮中行及相关部门的所有签名和印刷都不代表潘水林,只代表云龙公司;3.云龙公司使用潘水林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办理夏利卡TJ7130UA对于汽车的相关贷款程序,所得贷款由云龙单方面归还,所有损失和责任与潘水林无关;4、汽车申请贷款手续完成后,云龙向潘水林支付每笔手续费500元。

    2001年1月3日,潘水林填写《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2001年1月8日,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消费贷款担保保险单》,同意承保潘水林投保的天津夏利汽车(发动机号067888号)消费贷款担保保险。保险费2880元,绝对免赔率20%.云浮中行于2001年1月13日与潘水林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合同规定,云浮中行同意向潘水林发放6万元的汽车消费贷款,目的是向云龙公司购买天津夏利汽车。合同规定,云浮中行同意向潘水林发放6万元的汽车消费贷款,目的是向云龙公司购买天津夏利汽车。2001年1月13日,云浮中行与云龙公司签订了个人消费贷款担保合同。保证合同规定,云龙公司为潘水林向云浮中行的汽车消费贷款6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1年1月13日,云浮中行将汽车消费贷款6万元转入云浮中行开立的账户。

    2001年8月23日,云浮中行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消费贷款担保保险合作协议》,并于2002年5月8日签订了《机动车消费贷款担保保险补充协议》。双方同意购车借款人,即被保险人和被保证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给云浮中行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负责偿还云浮中行贷款本息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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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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