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CIF或海运出口货物运输工作CFR当条件交易由卖方安排时,其工作程序如下:
(1)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为使运输工作顺利进行,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审核证书中的相关装运条款,如装运期、结汇期、装运港、目的港、能否转运或分批装运,是否指定船舶公司、船名、船籍、船级等。有些证书需要提供各种证书,如航线证书、船籍证书等。考虑是否接受或提出修改要求,要求是否合理或可以做到。
(2)备货检验:根据出口交易合同和信用证中相关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包装,按时、质量、数量准备出口货物,做好申请检验和许可证领取工作。冷藏货物应冷却,以确保装载时满足规定的温度要求。在我国,列入商检机构规定的所有人“种类表”商检机构按照信用证和贸易合同规定出具证明的商品,应当在出口报关前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申请商检。有些出口商品需要鉴定重量,有些需要动植物检疫或卫生,安全检验,应提前完成,取得合格的检验证书。 做好运输前的准备工作,货证齐全,即可办理托运工作。
(3)托运预订:编制出口托运单,可向货运代理机构办理委托预订手续。货物运输代理机构根据业主的具体要求,按航线分类,并及时向船舶公司或其代理机构预订机舱。业主也可以直接向船舶公司或其代理机构预订机舱。当船舶公司或其代理人签署装货单时,预订工作将完成,这意味着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已经签订。
(4)货物运输保险:货物预订舱位后,属于卖方保险的,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手续。保险金额通常以发票的CIF价格加成(加成金额根据买卖双方的协议确定,但未达成协议的,―一般加10%投保)。
(5)货物集中港区:船舶到港装货计划确定后,托运人应当按照港区采购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集中运输手续,及时将出口货物运至港区集中,等待装船,做到批量清理、数量清理、标志清理。特别注意与港区、船舶公司及相关运输公司或铁路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按时完成采购,防止工作脱节,影响装船进度。
(6)报关工作:货物集中在港区后,将准备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与装货单、发票、装箱单、商业验证、出口合同、外汇验证单等相关文件一起向海关申报出口,经海关官员检查放行后方可装船。
(7)装船:装船前,理货员代表船方收集海关放行货物的装货单和收货单。整理后,根据积载图和舱单分批接货装船。托运人委托的货运代理人在装船过程中,应当在现场监督,随时掌握装船进度,处理临时问题。装货后,理货组长应与船方大副签订收货单,并将收货单交给托运人。理货员如发现某批有缺陷或包装不良,应在收货单上注明,并由大副签字,以确定船货双方的责任。但是,作为托运人,我们应该尽量不要在收据上注明,以获得清洁提单。
(8)装船后,托运人除向收货人发出装船通知外,还可以用收货单交换装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装船提单。此时,运输工作将被告知―段落。
(9)制单结汇:在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议付有效期内,将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结汇单准备好后,向银行交汇,办理结汇手续。
2.集装箱运输出口程序:
(一)订舱-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托运前,按照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在固定时间内填写集装箱货物托运单(CONTAINER BOOKING NOTE)委托其代理或直接向船舶公司申请预订。
(2)接受托运申请——船舶公司或代理公司根据其运输能力、航线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如果他们接受了申请,他们将开始编制机舱清单,然后分发给集装箱堆场(CY),集装箱货运站(CFS),安排空箱,办理货运交接。
(3)发放空箱——通常整箱运输的空箱由发货人到集装箱码头堆场领取,有的货主有自备箱;集装箱货运站负责收集集箱货运的空箱。
(4)集装箱-发货人不足―货运站根据订舱清单和现场收据,将整箱货物交给货运站,然后由装箱人编制集装箱装箱单(CONTAINER LOAD PLAN)。
(5)整箱货物交接-发货人负责装箱,并将加海关密封的整箱货物运至CY。CY根据订舱清单,检查站点收据(DOCK RECEIPT D/R)以及装箱单验收货物。
(6)集装箱交接签证–CY或者CFS在验收货物和/或箱子上签字,即在现场收据上签字并签字D/R 把它还给发货人。
(7)换取提单-发货人凭证D/R向集装箱运输经营者或代理人交换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然后去银行结汇。
(8)装载-集装箱装卸区根据装载情况制定装载计划,并将运输箱调整到集装箱码头前方的堆场。船靠岸后,可装载运输。
3.主要货运单证及其制作
(1)托运单(SHIPPING NOTE–B/N)有些地方叫“下货纸”,托运人应当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填写货物托运文件,并向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承运人应当根据托运单的内容,结合船舶航线、附属港口、船舶周期、舱位等条件,接受托运。
制作托运单时应注意:
(1)目的港:名称必须明确具体,并用信用证说明―因此,如果有同名港口,国家、地区、州和城市必须在港口名称后注明。如果信用证规定的目的港是选择港口(OPTIONAL PORTS),则应是同―航线上的,同―基本港与航次挂靠。
(2)运输编号,即委托书编号。
每个有进出口权的托运人都有―托运代码(通常是商业发票号)用于核实和财务结算。
(3)货物名称
根据货物的实际名称,用中英文填写,更重要的是与信用证上列出的货物名称一致。
(4)标记和号码,也称为标记(SHIPPING MARK),通常由型号、图形货物收货单位简称、目的港、件数或批号等组成,便于识别货物,防止发货错误。
(5)重量尺寸。重量单位为公斤,尺寸为立方米;
(6)托盘货物应分别注明盘子的重量、尺寸和货物本身的重量、尺寸,并提供超长、超重、超高的货物―每件商品的详细体积(长、宽、高)和每件商品―货运公司可以计算货物的积载因素,并安排特殊的装载设备。
(7)货物运输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有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与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有的转运货物,―应分别注明程运费预付和二程运费到付。
(8)是否可以转船、分批、安装、有效期应符合信用证或合同的要求――注明。
(9)通知人、收货人,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填写。
(10)客户对相关运输条款、预订舱、配备信用证有特殊要求的――列明。
(2)装货单(SHIPPING ORDER–S/O)
接受托运人申请装运的船舶公司应当向托运人签发装运货物的文件,并命令船长装运货物。装运单不仅可以作为装运的依据,也可以作为货主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的主要文件―。
(3)收货单(MATES RECEIPT–M/R)
又称大副收据,船舶收到货物收据和货物装载凭证。
由于上述三份文件的主要项目基本―所以在我们国家―一些主要港口的做法是把它们做成联单,―二次订单不仅可以减少工作量,还可以减少错误。
(4)装货清单(LOADING LIST)
是承运人根据装货单,根据目的港和货物性质、航行、港口顺序编制装货单汇总清单,是船舶副装载计划的主要依据,是现场货物管理人员,港口安排驳运、仓库和承运人掌握业务文件。
(5)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
又称小提单。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或副本提单与有效担保交换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可以向港口装卸部门提取货物凭证。
发放小提单时应做到:
(1)合法持有人持有的原始提单
(2)提单上的非清洁批注应转入小提单。
(3)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获得相应的签证。
(4)未支付运费的,应在收货人支付运费及相关费用后方可放小提单。
(6)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提单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要求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OF GOODS),收到货物后签发,证明已收到提单上列出的货物;是的―货物所有权证书(DOCUMENT OF TITLE)。提单持有人可以提取货物,也可以将货物押入银行,也可以在货船到达目的港前转让;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
出口贸易海洋货物运输操作实务
1.海运出口货物运输工作,在以CIF或CFR条件成交,由卖方安排运输时,其工作程序如下: (1)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为使出运工作顺利进行,在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审核证中有关的装运条款,如装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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