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一家技术进出口公司代表一家通信公司与阿尔卡特网络(亚洲)有限公司签订了数字数据网络设备国际商品销售合同,总价851108美元,以加拿大渥太华离岸价格为价格条件。合同签订后,技术进出口公司联系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委托海外运输商Secure公司负责海外运输。11月15日,技术进出口公司与保险公司签署了《国际运输预约保险运输通知书》,规定被保险人为技术进出口公司;保险货物项目是一套数字数据网络设备,纸箱48件包装和数量;价格条件是EX-Work;851108美元的货价(原币)OttawaCanada到中国湖北武汉;所有保险;保险金额97874美元;保险费3915美元;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和技术进出口公司发票专用章;注:(公路运输)Kanata(阿尔卡特工厂所在地)-渥太华机场;航空运输:渥太华机场-北京机场-天河机场(货物离开机场,通知武汉保险公司)。11月15日,技术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32417元,并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收据。11月15日,技术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了32417元的保险费,并收到了保险公司出具的收据。渥太华时间11月15日19时,北京时间11月16日08时,在渥太华Secure仓库被保险货物盗。12月7日,技术进出口公司将事故告知保险公司。同年12月21日,技术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声称合同无效,拒绝赔偿,因为技术进出口公司没有保险利益。技术进出口公司随后向法院起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重点是保险利益的认定。在这种情况下,技术进出口公司是否有保险利益取决于销售合同项下货物的风险,而货物的风险及其起始时间取决于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本案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是加拿大渥太华FOB,这意味着货物的风险只有在渥太华越过船舷或装机后才会转移。在此之前,货物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因此,当技术进出口公司在海外运输公司Secure公司仓库被盗时,技术进出口公司没有保险利益。同时,法院还认定,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工厂交付对确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没有法律意义。技术进出口公司不能建立以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工厂交付和转移风险的观点。法院最终裁定,由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与技术进出口公司的保险合同无效。技术进出口公司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应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