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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释义】 本条是对基…

  第六十一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并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披露的信息。

  【释义】 本条是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披露的基金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并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披露的信息。

  众所周知,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是公众,他们购买基金份额的目的是分享基金财产增值的结果,从而获得投资收益。为了合理判断投资风险和收益,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投资者需要尽可能广泛、快速地了解和掌握与基金股票销售、交易、认购、赎回相关的各种信息,因此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认真承担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基金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并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根据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股份出售前三日内公布招股说明书、基金合同等有关文件。也就是说,基金经理公布招股说明书、基金合同等相关文件与基金份额销售至少3天,主要是让投资者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方便必要的准备和合理的投资决策,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法律规范。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的其他基金信息的要求,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南》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具体来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市交易日前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基金股份上市交易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天内编制年度报告并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天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截止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投资组合公告,经基金托管人审查后公告;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次公告截止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6个月结束后30天内编制并公布公开说明书,公告截止日期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天;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基金上市证券交易所批准后第一次编制临时报告;任何公共媒体或市场上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股价产生误导性影响或波动较大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开澄清。

  本条还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这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基金信息,除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外,还应露,还要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让投资者有更多的方式和方法充分了解公开披露的信息,从而保护基金投资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投资者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过程也是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了解投资者需求、寻求与投资者沟通互动的好机会。因此,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高度重视并依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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