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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有关精神,我会已正式取消“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行政许可项目。为…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08]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号。33),我们将正式取消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广材料的行政许可项目。为维护基金销售活动秩序,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措施,我将制定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广材料监管补充规定,现公告,请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银行遵守。

                     中国证监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广材料监管补充规定

  第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销售机构生产、分发或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材料(以下简称基金宣传材料),除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措施(以下简称销售管理措施)第三章外,还应遵守以下规范标准:

  (1)除《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至(四)项定义外,基金宣传推广材料还包括通过报眼、报花广告、公共网站链接广告、传真、短信、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与基金分红、销售相关的公告等。,使公众普遍获得具有广告性质的基金销售信息。

  (2)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加强基金宣传材料对投资者的教育和指导,积极培养投资者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行业信誉和公司品牌、形象,避免利用大比例股息通过降低基金单位净值吸引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营销手段,或违反基金合同暂停、开放认购等营销手段。

  (3)基金宣传推广材料发布基金过去业绩的,应同时发布基金业绩相对基准的业绩,并提示基金投资者中国基金运营时间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业绩证明不能取代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业绩审查函。

  (4)基金宣传推广材料有足够的平面空间,应参照风险提示函的必要内容,在材料中添加完整的风险提示函。在其他情况下,基金宣传推广材料的风险提示和警告文本必须引人注目,方便投资者阅读。营销活动承诺限制基金销售规模的,应当明确规模控制措施。

  (五)基金宣传推广材料不得模拟基金未来的投资业绩。需要模拟推广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中国证券市场或者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的代表性指数,模拟过去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和主要计算公式,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提示。

  (六)基金宣传推广材料中使用的语言表达要准确清晰,要特别注意:

  1.在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定、业绩优异、顶尖、顶尖、第一、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达;

  2.基金投资者不得使用享受财富增长、享受增长、享受牛市等容易忽视风险的表达;

  3.不得使用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如从速购买、良机购买;

  4.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性基金投资者的表述。

  (七)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基金产品获奖的,应当引用行业公认的权威奖项,避免两年前的奖项。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作、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广材料。报告材料的具体安排如下:

  (1)提交内容:包括基金宣传推广材料的形式和使用说明、基金宣传推广材料、基金管理公司监督员出具的合规意见、基金托管银行出具的基金绩效审查函或基金定期报告的相关内容及相关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审查基金宣传推广材料的合规性,并出具审查意见。

  (2)提交形式:向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向证监会报告时,应附上电子文件。

  (三)提交流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代销机构应当自基金宣传推广材料分发或者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告材料。

  第三条 违规行为及相应的监督处罚措施:

  (一)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使用基金宣传材料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未办理报送手续;

  2.基金宣传推广材料与上报材料不一致;

  3.基金宣传推广材料违反《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发生上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或者证监会应当依法采取下列行政监督或者行政处罚措施:

  1.提醒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改正;

  2.向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发出监管警示函;

  3.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在6个月内连续两次发出监管警告函,未改正的,应当在分发或者公布基金宣传推广材料前提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材料。自提交中国证监会之日起10日内,可使用基金宣传推广材料。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发现基金宣传推广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及时通知公司或机构进行修改。材料未修改的,公司或者机构不得使用;

  4.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整改、暂停相关业务和立案调查;

  5.对直接负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谈话、发出警告信、记录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不适合相关职务的行政监督措施,或建议公司或机构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风险提示函的必要内容

  附件:

  风险提示函的必要内容

  1、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单一证券投资带来的个人风险。该基金不同于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如银行储蓄和债券。当投资者购买该基金时,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份额分享该基金投资产生的收的收益,还可以承担该基金投资造成的损失。

  2、基金在投资和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本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的独特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赎回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

  3、基金分为不同类型,如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会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并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就越大。

  4、投资者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判断基金是否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和资产状况。

  5、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定期定额投资与零存取款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指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和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然而,定期定额投资不能避免基金投资的固有风险,也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入,也不能取代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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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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