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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9号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

[2008]9号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确保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

  二ΟΟ八年三月二十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确保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有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的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的投资组合之间传递利益。

  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会保障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三条 公司公平交易制度规范的范围应包括一级市场认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所有投资管理活动,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绩效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司应在获取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的同时,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和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确保各投资组合的投资决策相对独立。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确保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通过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 内部控制投资决策

  第六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投资组合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都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假设,严禁使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第八条 根据上述研究方法,公司应建立适用于全公司的投资对象和交易对手的备选库,并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和维护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相关交易限制,建立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对象风格库和交易对手,投资组合经理应根据投资授权建立具体的投资组合。

  第十条 公司应完善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合理确定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权限。投资组合经理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做出独立决策,超出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系统的交易方式,即投资组合经理应根据投资组合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制定客观完整的交易决策规则,并按照这些规则进行交易决策,以确保投资组合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三章 内部控制交易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将投资管理职能与交易执行职能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第十三条 如果投资风格相似的不同投资组合对同一证券有相同的交易需求,公司应确保这些投资组合在交易时间上的公平性,以获得相同或相似的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程序。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与公平交易程序的交易指令,应当严格审查公平性。

  第十五条 公司应完善银行间市场交易、交易所大宗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投资组合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对于以公司名义进行的部分债券一级市场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等交易,各投资组合经理应在交易前独立确定各投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公司应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分配交易结果。如有差异,需要严格的公平审查。

  第四章 行为监测和分析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和审计,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分析和评价体系,建立相关记录体系,确保公平交易的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审查和监控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和债券一级市场认购的认购方案和分配流程,确保分配结果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审查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平性。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合理解释交易价格异常。

  第十九条 公司应监控不同投资组合在交易所公开招标交易中同日同向交易的交易时间和价差,分析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间和价差。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合理解释异常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应监控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转移的异常交易行为,分析不同投资组合在异常交易前后买卖异常交易证券的情况。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合理解释异常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将公平交易作为投资组合绩效归因分析和交易绩效评价的重要重点,并分析发现的异常情况。

  第五章 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发现涉嫌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并采取有关控制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分析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和不同时间窗口(如日、5日、10日)的交易价差,由投资组合经理、监督长、总经理签署,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

  在上述分析期内,公司管理的投资风格相似的不同投资组合的业绩差异超过5%,公司应在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监督审计中进行专项分析。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中对公司实施公平交易制度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对公平交易制度的实施、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和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专项说明,并由投资经理、监督员、总经理签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是公司诚信水平和标准化的重要标志,监管部门将作为公司日常监督和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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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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