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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金合同封面和目录 第三章 基金合同正文 第一节 前言 第二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三节 基金份额…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标准》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金合同封面及目录

  第三章 基金合同正文

  第一节 前言

  第二节 基金基本情况

  第三节 出售基金份额

  第四节 基金备案

  第五节 交易、认购和赎回基金股份

  第六节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七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节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条件和程序

  第九节 基金的托管

  第十节 登记基金份额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第十六节 会计和审计基金

  第十七节 基金信息披露

  第十八节 变更、终止基金合同和清算基金财产

  第十九节 违约责任

  第二十节 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摘要基金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营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签订基金合同。

  除特别说明外,本准则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基金。

  第三条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合同不得包含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第五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基金法》、外的事项,而不违反《基金法》、本准则等规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当事人实不适用于当事人的,当事人可以合理调整和变更相应的内容。

  第六条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准则是否规定,当事人都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注明。

  第二章 基金合同封面及目录

  第七条 基金合同封面应标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字样。封面下端应标明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名称的全称。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的基金合同必须标明”草案”显着字样。

  第八条 基金合同目录应从主页上打印。目录应列出每个具体标题和相应的页码。

  第三章 基金合同正文

  第一节 前言

  第九条 注明签订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十条 说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本身表明其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

  第十一条 前言部分应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

  (1)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批准不表明其对基金价值和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基金没有风险。

  (2)基金经理按照履行职责、诚信、谨慎、勤奋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基金的一定利润或最低回报。

  第二节 基金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列出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二)基金类别;

  (三)基金运作模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5)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合同期限或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六)基金份额面值及认购费;

  (7)其他需要列出的内容。

  第三节 出售基金份额

  第十三条 根据《基金法》、《经营办法》等有关规定,规定基金股份发售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份额的销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二)认购和持有基金股份的限额;

  (三)其他。

  第四节 基金备案

  第十四条 根据《基金法》和《经营办法》,基金备案的条件和基金募集不符合《基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时的处理方法。

  第十五条 指定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足200人或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万元的解决方案。

  第五节 交易、认购和赎回基金股份

  第十六条 拟上市上市交易的基金,其基金合同应当说明其合同生效后,可以按照《基金法》的规定申请上市和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按照《基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终止上市。

  第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按照《基金法》、《经营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规定,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的认购和赎回:

  (一)认购赎回场所:

  (二)认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三)认购赎回程序;

  (四)认购赎回金额;

  (五)认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拒绝或暂停认购的;

  (7)暂停赎回或延迟赎回款项的支付;

  (八)巨额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法;

  (九)其他事项。

  第六节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列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批准机关、批准文号、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存续期等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使用基金财产;

  (二)经理报酬;

  (三)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

  (四)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义务外,还应至少列出下列基金管理人义务: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和决策,以专业的经营方式管理和经营基金财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督审计、财务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确保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经理财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记账和证券投资管理的不同基金;

  (4)除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经营基金财产;

  (五)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六)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认购、赎回、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七)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外,应当在基金信息披露前保密,不得向他人披露;

  (九)按规定受理认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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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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