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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通知

          [2006]93号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行为,保护基金股东的利益,现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品种。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3、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和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特点,确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否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的具体品种和规模。

  四、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充分识别和评估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还风险、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流程,制定相应的投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体系。

  五、基金经理应将公司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管理纳入其整体风险管理体系。

  6、基金管理人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计划和风险控制措施。

  七、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指同一信用水平)不得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八、单一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股东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由于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不符合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投资于剩余期限在397天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其他类型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浮动利率资产支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浮动利率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

  13、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具有评级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估的信用评级AAA级或相当于AAA信用等级。其他类型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并根据基金合同制定相应的证券信用等级限制。基金合同未规定相应的证券信用等级限制的,投资于信用等级BBB以上(含BBB)资产支持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应当自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出售。

  14、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公允原则进行估值,货币市场基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别的基金可以通过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15、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可以召集基金管理公司成立资产支持证券估值小组,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剩余期限和长期计算方法,或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报价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然后成立估值小组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报价资产支持证券。

  16、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披露其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17、基金管理人应在报告期内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8、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报告期末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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