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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84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相关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行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的…

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和股权处置的通知

         [2006]84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行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和股权处置的监督,确保股权转让的有序进行,鼓励有实力、诚信、负责任、长期投资理念的机构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维护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和股权处置通知如下:

  1、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和股权处置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有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办理法律手续。

  二、二。任何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转让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应当认真了解基金行业的发展、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安排和监督要求、转让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按照其决策程序进行审慎决策。

  3、在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期间,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安排股权转让期间的风险防范,确保公司正常运行,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不满一年的股东,不得转让所持股权。

  5、在股东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被质押、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期间,中国证监会不接受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转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六、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不满三年的,中国证监会不接受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转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持有两家以上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机构,增加其中一家基金管理公司股权,退出其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不受此限制。

  如果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股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代表其他机构持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也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持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

  九、中国证监会在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申请时,可以就股权转让是否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经营,保护基金股东的利益征求独立董事意见。

  十、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和股权转让申请进行审查,对相关事项作出承诺。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社会公布违反承诺的行为;

  (二)将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12、为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和股权转让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认真调查核实。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制度出具的评价意见,必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情况。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有关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工作草案。

  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严重失职、未履行勤勉义务的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监管措施。

  除《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的》外,任何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除《关于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基金字[2004]147号)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自己的决策程序提交机构同意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决定。

  除《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的》外,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转让除证监基金字[2004]147号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转让人关于转让股权的说明,至少包括转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原因,以及对受让人参与股权目的和诚信的理解;

  (二)受让人同意按照自己的决策程序转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决定;

  (三)受让人出具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转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目的;

  2.了解基金行业的发展状况、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安排和监管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3.了解拟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

  四、拟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期限安排;

  5.受让人拟成为主要股东的,应当说明其对基金管理公司发展战略的考虑;

  (4)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董事会通过的公司经营安排计划;

  (五)中国证监会按照审慎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五、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被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有关各方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稳定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

  (2)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程序的要求,加强基金营销、投资、交易、经营管理,做好员工稳定工作,保持公司稳定经营和独立经营,确保基金经营合法合规,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向托管小组、整改工作小组、清算小组、法院等相关方解释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的相关规定;

  (4)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评估公司可能遇到的风险,确定对策;

  (5)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如股权处置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应在有关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经营地证监会;

  (6)托管组、清算组等代表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股东的职责和诚信义务,不得干预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制定股权处置计划的过程中,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16、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通知》(证监会基金字[2002]10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

                       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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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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