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目录和内容。据报道,审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持有人大会决议、公证书(仅适用于通信表决)、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现行基金法的规定,转换基金经营模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扩大基金募集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的,应当通过召开基金股东大会来审议决定。此外,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上述事项也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并予以公告。据悉,本次公布的申请材料是指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审批时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据了解,新基金法颁布后,召开持有人大会的实际案例相对罕见。本规定的出台将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来决议的审批有章可循。
基金法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审批有章可循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的审批,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了有关审批申请材料的目录与内容。据悉,审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持有人大会决议、公证书(仅适用于通讯表决方式)、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中国证…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必三四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www.b34.net/licai/jijin/550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