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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附件(2)

第五章 转托管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系统内转托管 投资者拟将托管在某证券营业部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证券营业部,或将托管在某代销…

第五章 转托管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业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两种类型。

  一、系统内转托管

  投资者计划将托管在证券业务部门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让给其他证券业务部门,或将托管在代销机构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让给其他代销机构,可以通过系统转让给托管机构。

  (一)变更证券营业部系统内的托管流程

  1.投资者在正式申请转让托管前,必须确定其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计划转让给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号。

  2.T日(交易日),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深圳证券账户卡到转让人证券营业部申请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系统转让托管业务。

  3.T转出方证券营业部受理投资者申请后,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数据接口规范申请转让托管。

  申报数据中指定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代码同时指定转让托管数量的,按投资者指定的数量办理。申报数据中指定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代码未指定转让托管数量的,视为转让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全部份额(包括当日购买的份额)。申报数据中未指定上市开放式基金代码的,视为投资者转让所有上市证券(包括上市开放式基金)。

  4.T当天晚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确认和未确认的转让数据发送给转让方证券业务部,并将确认的转让数据发送给转让方证券业务部。

  5.自T+从1日开始,投资者可以通过转方证券营业部申请出售基金份额。

  (二)变更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系统内转托管流程

  1.投资者在转让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办理转让托管手续前,应确保转让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已办理基金账户登记或确认手续。

  2.T日,投资者在转让人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申请转让托管,注明开放式基金账户号、基金代码、转让托管份额和转让人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代码。

  3.T日日终,TA系统检查转托管申报,处理合格转托管申报。

  4.T+1日,TA系统向转让人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发送成败转让管理回报,并向转让人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发送成功转让管理回报。

  5.自T+从2日开始,投资者可以通过转让方代销机构/基金经理赎回基金份额。

  (3)系统内转托管的相关限制

  募集期内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不得在系统内转让托管。

  二、跨系统转托管

  (一)需要办理跨系统转托管的情况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获得的基金份额托管在证券业务部门登记;投资者通过基金经理及其代销机构获得的基金份额托管在代销机构/基金经理处登记TA系统中。如果投资者需要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TA系统(基金份额由证券营业部托管至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将登记TA将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让给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由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转让给证券营业部),应办理跨系统转让手续。

  (二)跨系统转托管账户规定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跨系统转让托管仅限于深圳证券账户与基于其注册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

  (三)投资者拟从证券登记系统转移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TA系统按以下程序办理:

  1.投资者在正式申请转让托管手续前,应确保在转让方代销机构/基金经理处成功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登记或开放式基金账户登记确认,并了解代销机构/基金经理的代码(代码为六位阿拉伯数字,第一位数字为6)。

  2.T日,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深圳证券账户卡向转让人证券业务部门申请跨系统转让托管。转让人证券业务部门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数据接口规范申请转让托管。必须注明转让人代销机构/基金经理的代码、证券账户号、基金代码和转让托管数量,转让的基金代码不得为空,委托数量必须大于0。

  3.T日收收盘后,证券登记系统检查转让方证券业务部上传的跨系统转让托管申报。有效申报的,减少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并发送上述转让托管申报TA系统。转出方证券营业部可于T日晚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反馈的有效申报结果和无效申报信息。

  4.T日晚,TA系统检查跨系统转托管申报,合格转托管申报,TA该系统将转入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记录在投资者中;申报不合格转让托管,TA该系统将对转入的基金份额进行挂账处理,投资者可通过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申请转账。

  5.TA自开放式基金账户增加到基金份额之日起,系统开始计算投资者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

  6.T+1日,TA系统将有效申报结果发送给代销机构/基金经理。

  7.自T从+2开始,投资者可以在转让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申报赎回基金份额。

  (四)投资者拟将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从TA系统按以下程序转入证券登记系统(代销机构/基金经理转入证券营业部):

  1.投资者在正式申请转让托管前,必须确定其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拟转让给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

  2.T日,投资者在转让方代销机构申请跨系统转让托管,注明转让证券业务部门的席位代码、开放式基金账户号、基金代码和转让托管数量,其中转让托管数量为整数。

  3.T日,TA系统检查代销机构上传的跨系统转托管申报,减少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

  当跨系统转托管导致开放式基金账户中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账户的最低持有限额时,TA系统强制赎回剩余基金份额。

  4.T+1、证券登记系统检查跨系统托管申报,证券登记系统将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不合格申报(如当日注销或其他情况),证券登记系统将转入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转入证券业务部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转账。

  5.T+1日,TA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将跨系统转托管处理回报发送给转出方代销机构和转出方证券营业部。

  6.自T从+2开始,投资者可以通过转让方证券营业部申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售或赎回基金份额。

  (五)跨系统转托管限制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1.募集期内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

  2.分红前R-2日至R日(R日为股权登记日)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

  3.质押冻结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

  第六章 权益分派

  一、权益分配原则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权益分配分别由中国结算公司证券登记制度和中国结算公司证券登记制度进行TA根据权益登记日期,系统(R日)各自的投资者名单数据。

  二、权益分配方式

  证券登记系统只能分配现金红利,TA该系统可根据投资者的选择分配现金股息或股息。

  三、权益分配流程

  (一)证券登记系统权益分配流程

  1.基金管理人应在发布股息公告(预告)前两个工作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提交股息计划(计划)和股息公告(预告),并联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债券部发布公告。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审核上述材料,可根据业务安排另行确定基金权益登记日。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批准的股息公告(预告)转发给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债券部。基金经理可在确定公告日前16:00后联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债券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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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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