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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的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 (1)股票发行 《条例》规定,股票发行…

《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具有股票性质和功能的证券的相关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
      
  (1)股票发行
      
  本条例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并规定了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是:申请人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送中国证监会审查;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同意上市。
      
  本条例还对招股说明书的制作、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的方式和流程提出了具体要求。
      
  (2)股票交易
      
  本条例规定,股票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本条例)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的具体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法定股东,应当在买入后6个月内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取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本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法定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不得购回其发行的股份。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人不得交易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和期货,任何金融机构不得向股票交易提供贷款。证券经营者不得将客户的股票借给他人或作为担保。
      
  (3)收购上市公司
    
  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发行的普通股;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接待上市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在事实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此后,当其持股增减变化达到该股发行总额的2%时,也应报告并公告,法人不得在报告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买卖股票。
      
  当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接待上市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在发出收购要约之前。冉星不能买这种股票。
      
  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50%的,为收购失败的四川;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75%以上的,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达到公司股票总数的90%时,其他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强制出售其股份。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投资者未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立即将重大事件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并向衬里公布,说明事件的本质。当任何公共媒体上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公司应立即公开澄清。上市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发布要求公布的信息。
      
  上中公司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有关报告和公告。伯息和文件,并向所有股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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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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