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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基金的份额。
  第三条 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上市
  第四条 在本所上市的基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售,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五)经批准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基金在本所上市时,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上市申请;
  (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和批准文件;
  (三)上市交易公告;
  (四)申请基金简称及交易代码;
  (五)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六)本所一至二名会员出具的上市推荐书;
  (七)基金份额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
  (8)基金经理的联系方式、基金经理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信息披露负责人和经理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上市后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的承诺;
  (十)基金经理保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时,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提供证券公司名单和委托协议,代理基金份额认购赎回。
  第六条 符合上市条件并经批准上市的基金,应当自收到第五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安排上市。
  第七条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
  第八条
  基金经本所批准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前三个工作日公开披露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交易开放指数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还应明确提示基金股份认购、赎回和交易的业务流程。
  第九条 上市基金按照本所规定缴纳上市费。
  第三章 持续信息披露
  第十条
  基金上市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召开基金股东大会的基金股东等法律、法规、规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上市基金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基金报告、半年度基金报告、季度基金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报告和更新的招股说明书;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披露的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每周至少公布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本所另行规定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资产净值和股份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布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时间为上述最后一个交易日的第二天。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90天内公开披露基金年度报告的正文和摘要。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公开披露基金半年度报告的正文和摘要。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披露基金季度报告。
  第十七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不得编制、披露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公开披露更新的招股说明书正文和摘要。
  第十九条 发生与基金有关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股东权益或基金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一)基金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议;
  (二)基金合同提前终止;
  (三)基金扩募;
  (四)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五)转换基金经营模式;
  (六)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和住所;
  (八)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化;
  (九)基金募集期延长;
  (十)基金管理人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更;
  (十一)基金管理人董事一年内变更50%以上;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30%以上;
  (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四)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调查;
  (15)基金经理、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十六)重大关联交易;
  (十七)基金收益分配;
  (十八)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计提方法和费率;
  (十九)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二十)基金转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二十二)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二十三)基金开始申购赎回;
  (二十四)基金认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化;
  (二十五)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二十六)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暂停赎回申请;
  (二十七)基金暂停认购赎回申请后再次认购赎回;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事项。
  实施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早于基金年报的披露时间。
  上述第(二十三)至(二十七)项规定不适用于封闭式基金。
  第二十条
  召开基金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公布基金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程和表决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或市场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波动较大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向本所报告相关信息,并公开解释或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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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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