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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交易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开放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指数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指数基金,是指投资特定证券指数对应的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的开放基金,其基金份额以组合证券认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交易指数基金认购赎回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出售拟上市指数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证券交易所应当与公司就交易指数基金股份认购、交易、认购、赎回中涉及的登记、托管、结算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具体操作流程。

  第六条 结算参与指数基金登记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定。

  第二章 证券账户管理

  第七条 投资者必须使用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来处理交易指数基金份额的认购、交易、认购和赎回业务。

  第八条 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合并、证券账户数据变更,按照公司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认购基金份额

  第九条 交易指数基金份额在线销售。投资者通过现金认购的,通过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准备金账户完成资金清算和收款。具体的清算和收款流程如下:

  1、N日销售结束后,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认购数据清算资金;

  2、N+1日16:00,结算参与所有证券交易资金交付后,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准备金账户资金可用于N日交易指数基金份额认购的资金交付;

  3、N+2日11:00前,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供结算参与者认购资金到位;

  4、N+3日,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认购资金到位确认的有效认购数据清算资金,并入N+3日清算净额,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给发行协调员;

  5、N+4日,公司将实际到位资金转入发行协调人结算备付账户,发行协调人可将资金转入预留银行收款账户。

  第十条 交易指数基金股份通过组合证券认购的,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传输的认购数据和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数据,冻结当报认购的组合证券,并将冻结数据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公司不冻结认购冻结期间组合证券产生的权益和成果。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企业活期存款利率和实际冻结天数计算到位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并在银行按季度结息后分配给基金经理。

  第十二条 认购冻结期间,如果组合证券有司法执行,公司将协助司法执行,解除相应组合证券的冻结,并在同一天向基金经理发送解除冻结的组合证券数据。

  第十三条 交易指数基金募集期届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返还认购资金的责任,协助基金管理人将现金认购资金返还相关结算参与人;组合证券认购的,公司应当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终止组合证券的冻结。

  第四章 登记托管

  第十四条 募集交易型指数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公司上市交易型指数基金续。

  公司根据基金经理提供的投资者交易指数基金份额有效明细数据进行初始登记。

  公司在投资者交易指数基金份额初始登记的同时,解除所有组合证券认购冻结,根据基金经理向证券交易所确认投资者有效认购组合证券数据,有效认购组合证券变更登记为交易指数基金持有的证券账户。

  第十五条 根据下列情况,公司办理上市后交易指数基金份额及相应组合证券的变更登记:

  1.交易指数基金份额转换数据;

  交易、认购、赎回交易指数基金份额数据;

  3、法律、法规和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委托公司发放交易指数基金的现金红利,应当与公司签订《股票和基金现金红利协议》。公司计算交易指数基金持有人的股息权益,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和全额分配的股息资金及相关费用实施分配。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向指定交易证券公司领取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其现金分红暂保存至投资者。

  第十七条 交易指数基金份额的持有记录查询、非交易转让、质押、司法协助等业务参照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类似业务办理。

  第五章 清算交收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交易指数基金股份交易、认购、赎回交易记录提供清算交付服务。

  公司作为共同交付对手,分别设立资金和证券集中交付账户,实行公司与结算参与者之间的货银对付制度。

  公司对结算参与者的交易指数基金股份交易、认购、赎回实行滚动交付,最终交付点为T+1日16:00。

  第十九条 公司对结算参与人实行法人结算制度。

  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的申请,为交易指数基金份额和组合证券开立证券交付账户;结算参与人使用结算准备金账户完成净资金交付。

  第二十条 结算参与者包括公司认可的证券公司、基金托管人等机构。

  交易指数基金的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作为公司的结算参与人,直接与公司办理交易指数基金的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 每个交易日(T日)闭市后,公司根据以下数据清算交易指数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相关结算参与者和基金经理:

  1.证券交易所传递的T日交易指数基金股份交易、认购、赎回数据;

  2.基金经理T日15:00前向公司报告T-交易指数基金资产净值(NAV)现金差额数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交易指数基金股份交易、认购、赎回的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处理的原则,在结算参与人证券收款账户与公司证券集中收款账户之间划拨交易指数基金股份和组合证券。

  第二十三条 T如果整个市场的总净赎回导致交易指数基金的总份额减少,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传输的认购数据直接减少证券集中交付账户,并通知基金经理减少相应的基金总份额。

  T如果整个市场的总净认购导致交易指数基金的总份额增加,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传输的认购数据直接增加相应的证券集中交付账户,并通知基金经理增加相应的基金总份额。

  第二十四条 根据结算参与人的委托,公司将以下证券从结算参与人的自营证券账户或其名下的投资者证券账户转入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付账户,然后统一转入公司的证券集中交付账户:

  1.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账户或其名下投资者证券账户T日出售的交易指数基金份额、赎回的交易指数基金份额、认购的组合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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