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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二节 基金产品概况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五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六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二节 基金产品概况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五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六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七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保护基金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根据《基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出售基金单位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董事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个别董事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能保证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原因和意见。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业绩和投资组合报告进行审查和审查,并发表意见,确保审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准则规定了基金季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无论本准则是否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都应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准则确实不适用本基金的具体要求”中国证监会”)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不影响披露内容的完整性。
  第五条 除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基金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不需要审计。未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上至少发布季度报告。在指定报纸上发布的季度报告的最小品牌为标准5号。
  第七条 季度报告的文字应简洁易懂。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备备义务。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备案义务。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十条 季度报告应作出重要提示,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经理的董事会和董事保证本报告中包含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如果个别董事不能保证或反对季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经理应声明:××董事:…,请特别注意投资者。
  基金托管人__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于_年_月_每日审查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业绩和投资组合报告,确保审查内容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金经理承诺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的一定利润。
  该基金过去的表现并不代表其未来的表现。投资是有风险的,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该基金的招股说明书。
  第二节 基金产品概况
  第十一条 应披露以下内容:基金简称、基金经营模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如有)、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名称。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第十二条 报告期内至少应列出以下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基金净收入、基金份额净收入、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等。
  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则》第1号》计算和披露相关指标的有关规定。不得披露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
  第十三条 列表显示了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显示了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化,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化进行了比较。
  基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则》第》编制和披露基金的净值表现。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十四条 简要介绍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的情况。
  第十五条 说明报告期内基金经营的规章制度;有违法或者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诺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具体说明,并提出处理方法。
  第十六条 结合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说明和解释了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
  第五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十七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则》第4号进行》有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如有股票投资)。
  (3)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明细(如有股票投资)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排序;指数基金既有积极投资,又有指数投资的,按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分别列出前五名股票明细。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类型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第六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应列出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报告期内合同生效的基金应披露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的变动),至少包括:报告期初(或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报告期内基金认购份额和赎回份额。
  第七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十九条 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存放地点和查阅方法。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2004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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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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