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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额和全部资产负责。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对公司负责,公司对公司的全部资产负责。
  第四条 作为投资者,公司股东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理的权利。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五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公司根据市场需求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 公司实行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系。
  第七条 国有企业转型为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变经营机制,逐步清理资本核算,定义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标准化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审批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注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
  第十条 该公司以其主要办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内受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批准。
  公司应当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登记机关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投资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对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投资后,不包括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换的资本。
  第十三条 公司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必须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应当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国有独资企业和两家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家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另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二章 设立和组织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 设立
   第十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合法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条 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国有企业,单一投资主体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务院另行规定了国有企业改造为公司实施步骤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及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权利义务;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八)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
  (十)公司解散原因及清算办法;
  (十一)股东认为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的实收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50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于前款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必须进行评估,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高新技术成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全额支付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全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全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七条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公司登记申请、公司章程、验资证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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