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8年8月6日 财税字[1998]55号——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体系的建立,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新批准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
1.发行基金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时免征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印花税
1.基金经理用基金买卖股票.4‰印花税征收税率。
2.1999年底前,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下同)买卖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关于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暂不征收基金从证券市场获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和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息和股息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2.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当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上市公司和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息、股息收入和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股息、股息股息和利息时代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股息和利息时,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4.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个人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恢复征收所得税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5.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基金分配时扣缴;企业所得税暂不征收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
本通知自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基金法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 1998年8月6日 财税字[1998]55号—— 澆澆为了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建立,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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