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公司:
为促进开放式基金的进一步发展,规范证券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证监基金字)〖2000〗73、本通知要求的证券公司可以接受基金经理的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
二、证券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资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二)基金持有人的认购、认购、赎回资金以基金名义独立管理,全额存入托管银行。
(3)建立完善的基金持有人账户和基金账户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持有人的开户信息,完善持有人资金的访问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
(4)拥有足够的业务网点和技术设备,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严格,系统开发和项目管理能力强。证券业务系统近一年未发生重大技术故障,具有开放式基金业务所需的在线基金销售统计分析系统。
(5)制定了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合规控制制度、业务人员的实践道德和行为准则、风险防范制度和应急措施。
3、符合《试点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的证券公司申请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一)申请报告
简要介绍公司情况。
2.陈述是否符合《试点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要求,以及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准备。
3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4、简要介绍公司对公司的影响、风险和对策。
(二)业务文件
1.公司专门管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情况,以及负责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配置说明。
2.公司营业网点总体情况说明。
3、公司开展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代销业务的基本流程;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程和资金清算风险控制制度;代销业务账户管理制度;代销业务人员守则;代销业务客户服务标准;代销业务合规控制制度和风险监控防范制度;代销业务应急措施;代销业务会计办法等。
4.公司代销业务人员培训说明。
5.公司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等技术设施的说明,包括开放式基金销售在线统计分析系统的说明。
6司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三号令)。
7.证券业务系统在过去一年中是否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
8.公司近一年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受到重大处罚。
(三)其它文件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中国证监会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由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意见。
五、公司应加强对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1)除基金合同或销售代理协议外,销售人员不得拒绝投资者的认购、认购或赎回申请。
(2)严禁对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者收入进行虚假陈述和欺骗性宣传,误导投资者买卖基金。宣传基金产品必须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产品介绍材料和基金的实际情况向投资者推广。
(3)销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基金持有人的秘密,对投资者买卖基金的任何信息都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司法程序不得泄露。
(4)严禁在销售过程中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
六、公司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将开放式基金销售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对公司从事业务活动的评价意见及相关业务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在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方面,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标准化经营指导意见》第二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发001年150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02年7月1日
基金法规:关于证券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为推动开放式基金的进一步发展,规范证券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证监基金字〖2000〗7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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