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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项怀诚 部长:张左己 2001年12月13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

第十二号令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之日起施行。

                        部长:项怀诚

                        部长:张左己

                       2001年12月13日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国家社会保障基金

担保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国有股减持转入资金和股权的管理

资产、中央财政拨款、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

由中央政府集中形成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营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和流动性

实现基金资产增值的前提。

  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资产独立于理事会、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理、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管理人的资产。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经营的有关政策

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经营和托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监督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理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

  理事会第二章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会保障基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保基金投资经营战略。

  (2)选择并委托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理和托管人投资社会保障基金资产

运营和托管;检查投资运营和托管情况。

  (3)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

草财务会计报告。

  (四)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理事会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理事会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处罚法律法规。

  第三章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理,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取得社会保障基金

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社保基金专业投资管理按合同委托经营管理

理机构。

  第九条申请社障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国务院规定的公司和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随时维持

净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所需的最低资本

规模另行规定。

  (三)在中国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有2年以上经验,并进行管理

谨慎,信誉高。具有标准化国际经营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不受此款的影响

限制。

  (四)近三年无重大违规行为。

  (五)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六)有适合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的专业投资者。

  (七)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完整有效,内部有独立的监督审计部门,

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专业人员。

  第十条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理由理事会决定。申请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

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意见。理事会的成立包括足够数量的独立人员参加专家评估

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原则,对合格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投资管理

评审。评审委员会投票提交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理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确定。

审查办法由理事会制定。审查办法和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投资管理政策和社会保障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和使用社会保障

投资基金资产。

  (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3)完全保存社会保障基金委托资产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超过15年。

  (4)编制社会保障基金委托资产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社会保障基金委托资产投资

运作报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资记录15年以上。

  (六)社会保障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理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一)社保基金资产市场价值波动较大。

  (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理依法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撤销

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

  (3)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理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

  (4)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理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重大变动。

  (五)其他可能严重影响社会保障基金委托资产价值的事项。

  (6)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

  第十三条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理应当适应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阶段

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理必须退休:

  (一)社保基金投资经理解散、依法撤销、破产或者接管

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

  (3)托管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更换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经理符合社会保障基金的利益

并经理事会同意。

  (4)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会保障基金

投资经理不能继续履行委托资产管理职责。

  (五)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理变更或者退休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托新投资

资产管理人员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新投资管理

原投资管理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方可退任。

  第十六条禁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理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社保基金名义使用不属于社保基金名义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或以他人名义使用属于社会保障基金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对待社保基金账户资产。

  (三)挪用社保基金委托资产。

  (4)从事可能使社会保障基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五)用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从事信用交易。

  (6)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取得社会保障基金

商业银行保管基金业务资格,按合同安全保管社会保障基金资产。

  第十八条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有足够的专职人员熟悉托管业务。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付能力。

  第十九条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决定。申请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时,应当向理事会申请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提交申请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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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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