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贷款担保人在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应承担责任.但这取决于你的担保
1.一般担保。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一般担保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要求债务履行重大困难;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暂停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担保。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连带责任担保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享有债务人的辩护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辩护权的,担保人仍有权辩护。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当事人未约定担保范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的,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担保期间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适用担保期间中断诉讼时效的规定。
担保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和前款规定的担保期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