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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中的利益冲突怎么防范?

生活中,无论什么行业中都存在利益冲突,基金也不例外,了解基金中的利益冲突怎么防范是十分必要的,小编将相关资料整理如下,仅供参考。 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的成因分析: 利益冲突是指一个人的自身…

在生活中,无论哪个行业存在利益冲突,基金也不例外。了解如何预防基金中的利益冲突是非常必要的。小边将相关信息整理如下,仅供参考。

   

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的原因:

利益冲突是指一个人自身利益与其对他人的信任义务冲突,或者一个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有相互冲突的信任义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有三个关系人: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一般为托管银行)。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信托制度的基础上的,但它们有一些不同于传统信托关系的新特征:首先,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自益信托,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在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身份重叠是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其次,在证券投资基金中,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在基金经营中分离,信托财产管理与转让、信托财产保管的职能分离,产生相应的专门管理基金财产的管理人和负责转让和保管基金财产的托管人。因此,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管理人专门负责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并按照管理人的指示使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活动。此外,托管人还负责监督基金经理的投资活动。

随着金融业务的多样化,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利益冲突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在分业经营制度下,基金经理与基金财产或受益人之间会发生利益冲突。在混业经营制度下,托管银行作为托管人也可以从事证券等业务,因此也可能与基金财产或受益人进行交易,导致利益冲突。最后,在金融集团盛行的今天,大多数基金经理不是作为单一机构出现的,而是作为大型金融机构的附属成员或许多金融机构的集体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冲突将更加普遍和复杂。

法律防范利益冲突的信托理论基础

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基金受托人与基金财产或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上。从信托法的角度来看,立法者一般通过以下两种法律制度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1.受托人的信任义务在法律上课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信任义务是受托人行为准则的原则,也是实现信托目标的关键。从内涵上看,信任义务是指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实质性管理人或信任测试,其行为应从受益人的利益出发,承担受益人信任其行为的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

2.利益冲突的限制

受托人在信托法下对受益人有绝对忠诚的义务,即受托人不得将自己置于可能与受益人发生冲突的地位,因此应尽量避免利益冲突。然而,由于受托人作为经济人,其本质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本质下,仅依靠法律作为一般信任义务不能有效防止利益冲突,因此大多数国家立法者通过禁止或限制相关利益冲突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利益冲突的具体类型及其法律防范

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主要包括:

1、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方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交易

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方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交易是最典型的利益冲突。这种交易是先天性的不平等,主要是因为基金受托人的身份重叠,不仅是基金财产的实际控制人,也是交易的另一方,本质上是一人交易

两只基金之间的交易,由同一基金经理管理。

一般来说,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因此基金管理人通常管理多个基金。因为基金管理人只管理一只基金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也会损害基金管理行业的效率,最终损害投资者的利益。然而,这种一主多仆的结构会导致两种形式的利益冲突:(1)同向交易,即两只或多只基金同时买卖同一证券。(2)异向交易,即两个或多个基金相互交易,或两个或多个基金相同的证券交易,一个是买方,另一个是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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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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