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市场上有各种各样的术语,作为投资者和运营商需要适当理解,小边是基金的双重gp答案如下:
一、双GP允许模式法律,客观存在
《合伙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显然,立法已经给了双方GP基金模式留出足够的生存空间。
二、双GP法律结构的模式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双GP与单GP在整个有限合伙层面上,没有什么不同。事实上,所谓的双重合伙。GP两种模式GP一般是合作关系,两者共同装饰GP角色,只是内部分工不同。
GP1和GP2的权限划分取决于合伙协议条款的设计。在实践中,它通常是由GP1.主要负责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执行和投资管理;GP2.负责基金运营商的执行和监督GP1.投资管理。
双GP模式具有互补优势的特点,两者GP可以在管理结构、对外投资、风险控制等方面取长补短。但同时,双重GP模型的缺点是效率低下,两者GP有些问题可能会争吵。因此,合伙协议条款的设计尤为重要,通过合伙协议确定两者GP分工与合作至关重要。
三、双GP模式登记备案
和法律结构问题一样,双GP备案流程及模式单GP也是如此。仅仅因为产品备案,中基协正在开发相应的注册系统,只能单独进行GP双GP只有在新系统启动后才能修改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