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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术语:什么是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大会是由全体基金单位持有人或委托代表参加。主要讨论有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终止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理人、延长基金期限、变更基金类型以及召集人认为要提交…

  基金持有人大会由所有基金单位持有人或委托代表出席。主要讨论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理人、延长基金期限、变更基金类型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组成基金持有人大会,是公司基金和合同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于公司基金,基金持有人大会相当于基金的股东大会。因此,与基金持有人大会相关的条款可以在基金公司章程中参照《公司法》作出规定。对于合同基金,应在基金合同中说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开。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开或者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召开。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1)修改基金合同;(2)提前终止基金;(3)更换基金托管人;(4)更换基金经理;(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后,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第八十条规定,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通过召开基金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提前终止基金;(2)基金合并或转换经营模式;(3)提高基金经理或基金托管人的成本标准;(4)更换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5)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和召集方式

  (一)持有人大会的权利

  基金持有人组成基金持有人大会,是基金持有人行使权利的重要场所。基金持有人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持有人大会可由管理人主持或持有…/3以上发行基金单位受益人的要求。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股东大会:(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经理;(3)更换基金托管人;(4)提前终止基金;(5)与其他基金合并;(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有两种方式:现场会议和通信。

  1.现场会议。

  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委托委托代表代表投票。当现场会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持有人大会议程可以进行:①出席人数不少于规定人数;②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和受托人代表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几人(如100人);③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有基金单位证书、受托人出具的基金单位证书、委托人代理投票授权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其他。

  2.通信方式开会。

  通信会议应当书面表决。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有效:①召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有关提示公告;②召集人应当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的规定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几人 (如100人),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所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一定比例(如 25%);④其他。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法律地位

  基金持有人是通过购买基金份额加入基金法律关系并按照法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本文认为,投资基金是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是由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和单位持有人组成的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基金持有人权利义务的来源。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投资基金是公司与信托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基金持有人的法律地位也介于公司股东与传统私人受益人之间。从商业角度来看,公司是股东冒险的工具,股东投资商业公司希望通过公司的经营获利,信托的目的主要是维护信托财产。从权力配置的角度来看,公司股东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拥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股东大会通常被认为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公司重大事项的最终决董事会行使。私人信托的受益人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因此通常无权指导受托人如何行使其权力。投资基金制度介于两者之间。投资者对高投资回报的需求意味着投资者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然而,投资者利用分散投资和基金经理的专业技能,也意味着投资者试图避免一些股份公司固有的高风险因素。因此,在定位基金持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力时,应充分考虑投资基金和基金持有人的上述特征。《投资基金法》对基金持有人权利义务的配置及其提供的保护水平也应介于《公司法》对股东的保护和《信托法》对信托受益人的保护之间。 单位持有人无权指导基金经理和基金受托人如何行使其权力,类似于私人信托受益人。但法律赋予其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在一定程度上干预基金事务的权利,与公司股东类似,与私人信托受益人不同。

  作为一个以投资为目的的群体,投资基金也有类似于公司的集体决策机制,即基金当事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也需要通过集体决策机制将基金当事人的意志转化为投资基金的意志,如在相关基金法规和基金合同中通常有基金持有人会议的要求,作为投资基金的成员,基金持有人通过这种集体决策机制参与基金的运作,其决议对基金经理、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具有约束力。在私人信托中,受益人作为一个整体,除了终止信托并要求转让所有信托财产外,几乎没有权力作为一个整体。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由于投资基金是在股份公司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即克拉克所说的资本主义四个阶段的第三阶段。 现阶段,股份公司股东的所有权分为资本提供和投资两个功能,并将投资功能专业化。经济组织最明显的表现是,如何投资的决定与是否提供投资资本的决定日益分离。资本提供商不再选择其真正投资的企业,而是将其资本交给金融中介机构,由金融中介机构做出投资决策。 因此,投资基金的组织一体化程度弱于商业公司。基金持有人大会也在一般商业公司股东大会的基础上进一步形式化,基金持有人通过脚投票(包括证券市场销售基金单位和要求基金经理赎回基金单位)、基金托管人和政府监控保护自身利益,参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是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途径。由此可见,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较弱。基金持有人积极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保护其合法权利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制定《证券投资基金法》设计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时,应充分注意基金持有人大会与一般商业公司股东大会不同的这些特点。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职权

  作为基金的受益人,基金持有人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等机构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并对基金经营过程中的一些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但由于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特点,基金持有人大会在监控基金管理人方面的作用弱于商业公司股东大会,其决议极其有限。

  例如,英国法律将授权单位信托持有人大会的决议限制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依 Financial Service Regulation(Regulated scheme)根据1991年的规定,单位持有人大会有权作出特别决议(extraordinary resolution)授权或批准任何行为、事项或文件,这些行为、事项或文件明确要求通过此类决议,但没有其他权力。 根据本规定,基金持有人大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一是修改基金合同。The 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ed Schemes ) Regulations 1991, 11.02规定,基金持有人会议只在召开,持有人会议将作出特别决议(extraordinary resolution)只有通过,才能修改授权单位信托的合同。同时,由于信托合同涉及基金运营过程中的所有重大事项,内容非常广泛,因此在实践中可能经常需要修改信托合同中的许多事项,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修改决议修改合同吗?对此,Financial Service Regulation(Regulated scheme)一九九一,设定了一些限制。根据11.14的规定,信托合同的修改和计划细则的政策和投资目标的变更不应被视为持有人会议的授权,除非每次修改作为单独动议在持有人会议上提出,并在持有人会议上单独获得特别决议。在持有人会议上作为单独动议提出的事项包括定期向经理支付费用(periodic charges)增加最高限额;提前支付经理费用(preliminary charges)增加;修改信托合同中的下列条款,如计划资金可投资的资产类型,可投资于特定资产类型,允许的交易类型,计划的贷款权。如果在计划细则中有明确的声明,在管理计划的过程中,经理可以采取比第五部分(主要是授权单位信托投资和贷款权)或信托合同的限制更严格的限制,那么修改此类事项也必须作为持有人会议上的单独动议。然而,基金合同中包含的事项的重要性也有所不同。基金合同中包含的每项事项的修改,应当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特别决议表决,有时不符合效率原则。因而,Sec.11.03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信托合同可以直接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会议。可以直接修改的事项包括:因法律变更而必须修改信托合同的;更改单位信托计划名称;增加和减少信托合同赎回费用的条款;删除信托合同中的一些过时条款;当基金经理和受托人被解雇时,或计划退休或已退休;对任何经理和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同意的重大修改,对任何持有人和潜在持有人的利益没有重大损害。

  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另一项事项是集合投资计划的合并。根据Sec.11.根据05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授权单位信托合并的,必须经不再有计划的基金持有人批准。授权单位单位的信托计划必须合并到认可的计划或授权公司,则该建议必须经授权单位信托计划持有人批准。当集合投资计划和法人实体不再存在并合并到授权单位信托计划(存在计划)时,建议必须经存在计划持有人批准。

  第三项是重组计划.Sec.11.06规定,对于任何重组计划,都必须经计划的单位持有人批准。重组计划的资产将成为授权单位信托计划的资产的,建议经授权单位信托持有人批准。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

  董事会通常负责召集基金股东大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也有权要求召集股东大会。一般情况下,信托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当基金管理人不能召开时,基金托管人也有召集权。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受托人或经理可以在与经理协商后,随时召集单位持有人会议。 如果基金经理和受托人不能召集,基金持有人是否有召集会议的权利,各国的规定是不同的。根据加拿大的说法,加拿大将其选择权赋予基金合同法律规定,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信托单位持有人无权要求召集单位持有人会议。 英国立法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在与经理协商后,根据其持有人不少于10%的书面请求(或信托合同规定的比例低于10%)召开基金持有人会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没有规定谁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内容和格式(试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开;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开或者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召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实际上,大多数基金合同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托管人召开,更换基金管理人,审查与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冲突或基金管理人不能行使召集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未行使召集权的,单独或者持有权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笔者认为,实践中的做法值得进一步推广,应该升级为法律规范。即将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除给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权外,还应给予基金持有人一定比例(如10%)以上的召集请求权。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案权

  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所有事项都是关系到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基金持有人大会一般不得表决未事先公告的事项。由于基金董事会或基金管理人通常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一般由基金董事会或基金管理人确定。根据英国法律,投资信托股东大会议程通常由董事决定。但代表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要求董事将决议列入会议议程。董事必须在21天内召开会议,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召开会议。开放式公司的情况基本相似。 澳大利亚法规定,当计划成员要求责任实体时(responsible entity)召集会议或召集会议审议特别或临时决议(special or extraordinary)成员本人在会上提出表决议案。会议由责任实体召开时,责任实体决定会议表决的议案,但成员可以提前通知责任实体提出的议案。 加拿大法规定,基金经理确定会议议程。信托合同通常规定最低标准。如果信托合同的修改对单位持有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必须经持有人批准。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未规定基金持有人大会提案权。《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第八十二条规定,召开基金股东大会时,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公布基金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审议程序和投票方式。在实践中,大多数基金实际上是由召集人决定的。笔者认为,在即将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应丰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案权的规定。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可以规定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或合并持有权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召集人提交基金持有人会议审议表决的建议,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会议提交临时建议。召集人可以审查提案人提交的提案。提案涉及的事项与基金直接相关,不超过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大会审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但应当在持有人会议上解释。

  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形式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未规定基金持有会召集的形式。《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第八十三条规定,基金股东大会可以现场或者通讯召开。实际上,基金合同中通常规定现场方式和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多。例如,《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委托书委托代表出席。通信会议应书面表决。并提前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在这方面,投资基金法只需要制定一个原则,基金合同可以选择召开会议的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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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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