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准则》-1号、2号
第一号《上市交易公告》的内容和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上市交易公告
第一节 重要声明和提示
第二节 基金概览
第三节 募集和上市交易基金
第四节 持有人数量、持有人结构和前十名持有人
第五节 介绍基金主要当事人
第六节 摘要基金合同
第七节 基金财务状况
第八节 基金投资组合
第九节 揭示重大事件
第十节 基金经理承诺
第十一节 基金托管人承诺
第十二节 基金上市推荐人的意见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出售基金份额并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披露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信息的最低要求。无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都应披露在基金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交易公告发布日期间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如果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确实不适用于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解释。基金管理人未披露本准则规定的内容的,应当书面报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的封面应当载明基金名称、上市交易公告字样和公告日期。
第七条 基金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交易日前三个工作日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在指定报纸上发布的上市交易公告的最小名称为标准5号。
第八条 任何露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之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披露相关信息,也不得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备备义务。
第十条 公开披露基金上市交易公告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交易公告。提交时应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不得少于两份。
第二章 上市交易公告
第一节 重要声明和提示
第十一条 包括但不限于上市交易公告中的重要声明和提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息披露内容及格式准则》第1号》根据《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股份上市交易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董事保证本报告中包含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及相关事项的意见不表明对基金的任何保证。本上市交易公告未涉及的相关内容,请详细咨询×年×月×日登载于××报刊和××本网站基金招股说明书。
第二节 基金概览
第十二条 列出以下内容:基金简称、交易代码、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份额净值、上市交易份额、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期、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上市推荐人等。
第三节 募集和上市交易基金
第十三条 披露上市前的基金募集情况,至少包括:基金募集申请批准机构和批准文号、基金经营模式、基金合同期限、销售日期、销售价格、销售期限、销售模式、销售机构、验资机构名称、募集资金总额及账户、基金备案、基金合同生效日期、基金份额总额等。
第十四条 披露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基金上市交易的批准机构和批准文号、上市交易日期、证券交易所、基金简称、基金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份额、未上市交易份额通规定等。
第四节 持有人数量、持有人结构和前十名持有人
第十五条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分别列出基金的以下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数量和每户持有的平均基金份额;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总份额的比例;前十名基金持有人的名称、股份和总份额的比例。
第五节 介绍基金主要当事人
第十六条 列出基金经理以下信息:经理名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注册地址、设立批准号、工商注册法人营业执照号、经营范围、股东、内部组织结构和职能、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基金管理业务简介、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组成员)名称及主要经验(学习)等。
第十七条 列出以下信息:托管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专项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咨询电话、托管业务简介等。
第十八条 列出推荐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九条 列出基金验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会计师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六节 摘要基金合同
第二十条 摘录基金合同的部分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基金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召开、议事、表决基金股东大会的程序和规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执行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和支付方式;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和使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和比例;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限制;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法;
(八)基金合同终止和终止的原因、程序和清算方式;
(九)争议解决方案;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第七节 基金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简要列出基金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如有);列出基金招股说明书中相关费用的细节和余额;简要披露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第二十二条 披露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负债表。
第八节 基金投资组合